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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引进技术自由化


 

  关于技术引进自由化问题,日本政府过去曾向外资审议会咨询过,5月6日已得到了如另纸的答复。

  政府尊重该答复的全部意见。

  此外,关于当前应实施的自由化措施,自今年6月1日起实行。

  第一、前言

  〔关于技术引进自由化的基本想法〕

  当前,日本经济处于全面国际化的时代,国内外形势,都迫切需要我国的经济界、政府以及全体国民,为进一步发展日本国经济和充实提高国民生活而努力。

  现在,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已经一年,国内劳动力供求日益紧张,不管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迫切需要以更合理化的经营来对待这种局势。

  在国外,为促进发展中各国的成长,先进各国原则上同意对这些国家的生产品给予关税优惠;此外,自去年末以来,由于国际货币体制受到几次冲击,也充分认识到,为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先进国之间的亲密合作是不可缺少的。

  面对这种情况,提高技术水平,改善产品质量,研究降低成本,促进合理化经营等,对日本国民经济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当然发展自己的技术是基本条件。产业界和政府都强烈要求对“研究开发”(发展技术研究)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效率。但同时,也有必要积极引进、吸收和利用外国先进的技术。

  引进先进的技术,可以提高引进技术的企业及与此有关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合理化;同时通过供应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新产品,也给消费者的国民带来富裕的生活。

  此外,引进先进技术还可以防止外国新技术产品的进口;或者,由于自己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而对改善进出口的平衡有所贡献。这种事例,过去也不少见。

  最近,由于引进先进的外国技术,因此,相应的提出提供同样先进技术的要求也多起来。欧美企业,相互间积极地进行交换技术,提高“技术开发”效率的事例,并非罕见。日本也应该在这方面迅速促进“技术开发”,争取参加国际的技术交流。可以说,这样扩大国际技术交流的范围和使交流日益活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贡献。

  〔技术引进自由化的步骤〕

  日本对于外国技术,已谋求在《外资法》、《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的准许制度下引进来。但在1963年,在加入国际经济合作开发组织以前,日本对乙种技术援助合同(合同期间在一年以内的合同)属于三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已经准许自由引进;对超过三万美元的乙种技术援助合同或甲种技术援助合同(合同期间超过一年的合同),以前有个别审查制度,不过,个别审查的目的主要在于排除以下的弊病:

  (1)建立引进技术的新企业,而出现过分的激烈竞争,或不当地压迫中小企业;

  (2)建立引进技术的新企业,而妨碍自己技术的发展和企业化;

  (3)由于垄断性地引进应该广为利用的技术,而有碍于重要产业的健康发展;

  (4)对不惯于引进技术的企业,强加显然不利的条件。

  然而,随着引进企业者觉悟的提高和实力的加强,严格规定限制的必要性日益减少。适应这种形势,在1966年曾两次推行简化和快速化审查手续。最近,很多引进是经申请而被批准的。

  注意一下自由化的原委和现在日本国所处的严酷内外环境,就会想到应进一步放宽过去的限制,而过渡到“由企业自主选择和决定引进技术”体制的时期。

  日本已采取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措施,其主要原因,也有“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成为可能”这一理由。但如果考虑引进技术会减少对内投资的问题,那么,也可以说引进技术自由化本来应该优先于直接投资自由化。

  然而,对原子能、开发宇宙等特殊尖端技术,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引进进行调整。在其他领域,由于自由引进,也很难说对日本经济不会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情况,所以,政府认为,有必要保留能够应付这种情况的办法。

  这个自由化措施考虑这种情况,当前应该按第二题所指出的方向,实现自由化措施如果实施,就要求企业在更多的领域中按自己的责任自主地进行判断。当签订技术引进合同时,希望企业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为避免因合同内容不充实而带来不必要的摩擦,更慎重地进行研究。此外,企业也好,作为消费者的国民也好,选购商品时,应采取十分合理的行动。希望他们不要受所谓“工厂设备形象”所左右,而对以本国企业技术生产的商品估价过低。

  鉴于日本国的现状,这次自由化措施,是极有限的和过渡性的,而且还继续留有以前限制的部分。这种限制,将随着国民、经济界和政府在各自不同领域里努力提高经济效率并取得实际成绩而日益缩小。

  第二、当前应采取的措施

  一、自由化措施的内容。

  〔基本方针〕

  除政府还有必要重视的一部分技术外,以实行自由化为基本方针。

  因此,关于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工作,委任给日本银行。只限于对日本经济可能有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况,才可以进行个别审查(原则上委任日本银行的方式)。

  此外,不超过一个月期间的数目较少的技术引进合同,由日本银行自主批准(自主批准方式

  有关合同内容的变更,也采取自由化措施。

  根据上述方针,应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新合同的批准等〕

  对新签订的技术援助合同,依《外资法》进行批准或依《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进行许可(以下称“批准等”)时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1)依个别审查方式进行审批的情况(非自由化技术)。

  引进下列技术的合同,要个别审查: 

 非自由化技术一览表

 -----------------------------------------

 |  |                范  围                |

 |--|------------------------------------|

 |飞机|1.关于制造飞机的技术;                        |

 |  |2.关于制造飞机零件和附属装置的技术。                 |

 |--|------------------------------------|

 |  |1.关于制造武器的技术;                        |

 |武器|2.关于制造武器零件和附属品的技术;                  |

 |  |3.关于制造军用电子仪器的技术。                    |

 |--|------------------------------------|

 |火药|关于制造火药类的技术。                         |

 |--|------------------------------------|

 |  |1.关于原子炉(包括核融合炉,以下同)或其他零件、附属装置或构成材料和 |

 |原 |  原子能用涡轮机或原子能用发电机的制造和使用技术;          |

 |子 |2.关于核燃料的制造、使用或再处理及制造其使用装置的技术;       |

 |能 |3.关于制造或利用放射线发生装置及利用,处理放射线物质或制造其使用装  |

 |  |  置的技术;                             |

 |  |4.关于利用不靠原子炉核反应的技术。                  |

 |--|------------------------------------|

 |宇 |1.关于制造、使用宇宙飞翔体(气象观测火箭除外,以下同)和宇宙飞翔体的 |

 |宙 |  发射、诱导控制、追踪或为利用而特别设计的装置的技术;        |

 |开 |2.关于制造和使用为开发宇宙飞翔体而特别设计的试验装置的技术;     |

 |发 |3.关于制造和使用宇宙飞翔体的推力能源和1或2项的专用零件、附属装置  |

 |  |  或材料的技术。                           |

 |--|------------------------------------|

 |电子|1.关于制造电子计算机(包含附属装置)的技术;             |

 |计算|2.关于制造电子计算机的应用装置的技术;                |

 |机 |3.关于利用1和2项的技术。                      |

 |--|------------------------------------|

 |石油|1.关于分解挥发油、可燃性天然气的技术;                |

 |化工|2.关于制造诱导品的技术;                       |

 |  |3.关于石油化工工厂设备的工学技术。                  |

 ----------------------------------------- 

 

  (2)依原则上委任日本银行的方式进行审批的情况。

  引进(1)所列技术以外的技术合同,按如下规定办理:

  甲、在申请后一个月以内,只要主管大臣无另外指示,在日本银行即可进行批准等。主管大臣的指示,只限于认为引进技术对日本经济可能有不良影响之虞时,才可以作出。

  乙、主管大臣如作出前项指示,应在指示后的第一个审议会月例会上报告,并对个别审查的引进合同,听取审议会的意见。

  其结果,如审议会提出“个别审查不适当,应由日本银行进行批准等”的意见,主管大臣要尊重其意见。

  丙、如经过上述程序主管大臣已进行个别审查,应在审查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该期限在听取审议会月例会意见后,可以延长。

  (3)依自主批准方式进行审批的情况。

  对等价定额相当于五万美元以下的合同(注),不论其对象的技术如何,不按(1)或(2)项的方式进行,而由日本银行自主进行批准。

  (注)在总店分店或母、子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因利润、分红的汇款的关系;以及,在“交叉批准”的情况下,因日本企业给予技术援助的等价报酬关系,明确把握引进技术的等价报酬是困难的,所以除第(3)项的对象外,应按(1)或(2)项办理。

  〔关于批准变更的合同等〕

  对变更合同进行批准时,按下列办法进行。

  (1)关于追补品名而变更的合同。

  追补作为合同对象的技术而变更了合同内容时,实际上等于签订新合同,所以,如追补的技术符合非自由化技术,要进行个别审查;其他情况,准照“原则上委任日本银行的方式”进行。

  (2)关于其他情况的变更合同。

  准照“原则上委任日本银行的方式”进行。

  〔根据批准等的条件承认和变更条件〕

  根据条件承认和变更条件,应如下进行:

  (1)根据条件要重新取得主管大臣承认的事项中,象甲签订再执行的合同、乙增设设备、丙签订综合引进合同时对各设备建设的定货或支付等,从实质上看,很多情况与新合同不一样。因此,关于这种事项的承认,对引进非自由化技术的合同,要进行个别审查;对其他合同,准照“原则上委任日本银行的方式”进行。

  (2)关于变更条件和(1)项所列事项以外的承认,准照“原则上委任日本银行的方式”进行。但是,有关支付技术人员的招聘费、技术人员的训练费和五万美元以内的设计图费的承认等,凡属于当前委任日本银行可以处理的较小的合同,日本银行可根据申请,自主地进行批准。

  二、审查手续的简化和快速化

  为了取得这次自由化的成果,应采取下列措施:

  (1)对个别审查的合同,也要迅速办理;

  (2)对一切引进的合同,原则上作书面审查。另外,申请书的格式要合理化,申请手续要简化。

  第三,在实行自由化的同时应推行的对策。

  为促进技术引进自由化,其基本对策是,要全面适应国际化时代,以最快、最有效的方法提高本国技术水平。

  为此,国家和企业不仅需要独立地而且需要相互合作充实“开发研究”的资金,同时,更要有计划地、有组织地进行。

  此外,要采取对策,创建企业能签订合理合同的环境。

  〔关于有计划地努力开发技术的措施〕

  为有计划地努力开发本国的技术,所采取的措施,应置重点于下列各项:

  (1)为扩大本国“开发研究”的投资,要采取措施增加民间企业的试验研究的投资和企业新技术化的投资,充实大学和政府试验研究机关的基础研究,促进开发大型的重要技术等。

  (2)为使本国的“开发研究”有组织、有计划和有效率地进行,要采取措施推进政府、大学和民间企业建立合作的体制,同时,进一步调整政府试验研究机关相互间的联系,确立评价研究成果的体制,以便能更好地制定有效率的“开发研究”计划,促进国内技术交流,推动同行业共同研究等。

  (3)为了培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能手并保证其质量和数量,要采取措施扩大和加强理科的教育机构,同时,推进对技术人员、技术能手的进一步培训,争取改善研究人员的待遇。

  此外,与引进技术自由化相关联,对开展综合性的、有组织的开发研究和极大型的开发研究,也需要采取措施确立积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合作体制、迅速掌握海外和国内的“开发研究”情报并加以广泛利用的体制等。

  致力于这些方面的“开发研究”,特别是努力把研究成果应用于企业,作为企业经营的最重要课题,急待于民间的努力。政府也要在有计划地充实“开发研究”经费和健全“开发研究”体制的同时,为促进这些民间自主的“开发技术”,进一步采取减免税收、发给补助金、政府有关机关给予贷款等措施。

  〔为保证签订合理的合同的措施〕

  关于技术援助合同,就技术独立的性质来看,它有与一般商业交易合同极不相同之处,而且新的合同形式也在不断出现。对作为“技术秘密”这一发展企业的秘密技术自不待言,就是对其他技 术的等价报酬,要作出恰当的评价,也并非容易。

  然而,过去已积累了很多引进技术的经验。最近,日本企业为进行技术出口或在国内进行技术交流,也具备了解决签订技术引进合同时所发生各种问题的能力。此外,对这些问题能够给以适当帮助的专家,也逐渐增多。

  唯有在中小企业中,缺乏引进的经验,并且没有享受到适当帮助的机会。对这些企业来说,过去由于政府对它们引进技术进行个别审查或事前商谈,也许对签订合理的合同有所借鉴。因而,目前有必要暂按下述方法,为希望引进技术的企业,建立能够给以适当帮助的体制。

  首先,在政府和民间的适当部门实行“咨询服务”。这种部门,为使用者提供外国技术最新情报,需要时,亦可为使用者签订具体合同给以帮助。

  其次,在民间的适当部门,要为引进技术者编写签订合同的通俗解说的入门书。

  除建立上述对各企业实施帮助的体制外,对某些行业已实行的共同引进技术,作为合理的合同的方向亦应加以研究。

  〔与专门、委员会报告的关系〕

  用上述写入门书的方法,实施自由化的措施。在放宽《外资法》限制后,有关涉及到与《专利法》、《垄断禁止法》的关系而出现的问题,要在具体研究自由化措施之前,委托专门委员会加以研究,取得另纸报告。

  该审议会很希望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希望有关政府机关理解这一报告精神,给予充分考虑。

  第四,结语

  最近,技术革新是惊人的,先进各国仍然不断地强调缩小技术差距的必要性。

  日本的经济,由于不断努力革新技术,已出现高速度发展。但是,为使日本经济今后进一步繁荣和发展,仍须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审议会考虑日本经济和技术的现状,同时又把适应严酷的环境所应该前进的道路同引进技术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得出了这个结论。

  政府尊重审议会答复的意见,愿采取必要的措施迅速实施当前的自由化措施。

  当前,日本对技术援助合同保留有限的、过渡的限制。这在参加“经济合作开发组织”的国家中是唯一的国家。1963年9月,在《关于日本国政府作为经济合作开发组织的加盟国而承认义务的该组织与日本国政府间的谅解备忘录》中已经表明,以完全自由化为最终目标。鉴于此,应考虑日本国民、经济界、政府在经济效率化方面所取得的效果以及技术革新方面的进展,同时,政府应尽可能迅速地掌握好转时机,为缩小限制而努力。

  附:关于引进技术自由化

   1972年6月30日阁议决定

  日本政府,对引进技术自由化的问题,首先向外资审议会进行咨询,6月23日得到如另纸的答复。

  日本政府完全尊重其答复的意见,作为措施作出决定。

  决定:

  最近,鉴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发展,关于引进技术问题,这次根据《关于经济合作开发组织经常性的非贸易交易自由化规约》,完成自由化。

  关于实施日期,定为1972年7月1日。但是,有关引进石油化学技术中制造诱导品的技术,定为1973年1月1日;关于电子计算机技术(对有关制造技术,其等价报酬限于超过十万美元左右的金额)定为1974年7月1日是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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