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新华人寿 >> 新华人寿全家福联合寿险 |
|
|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双方年龄均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合法夫妻,可共同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之一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夫妻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先后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在受益人申领保险金时,本公司提供如下选择权: 1、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未满19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子女抚育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年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直至其年满22周岁(或22周岁之前身故)时止,本合同效力终止。 2、如被保险人的配偶为受益人而且年满50周岁、未满70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配偶养老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直至其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年交。年交方式交费期限可选择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垫交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应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垫交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时,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提示: 如需查找“中华保险网”的网站资料,推荐下方百度,选择“站内”进行搜索! |
|
|
|
本网站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不对其资料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保证或其他声明。 |
| Copyright © 1996-2006 www.123bx.com (123BaoXian) China Insurance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
| 中华保险网 — 提供保险资讯的专业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