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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第三者险”具体化


据10月19日《法制晚报》报道,“第三者险”酝酿再次涨价,有消息称,上浮比例将不会少于10%。再次涨价的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要先行赔付,商业保险难堪重负。

  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险价格已经普遍上涨了10%。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再次酝酿涨价,说明商业保险已经进入一个相对“风险”阶段。涨价似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

  据报道,目前商业“第三者险”暂时替代了“强制三者险”的社会功能。由于“强制三者险”和相关的“道路救助基金”尚未出台,如果按照最高法院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经营亏损。因此出于规避经营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再度上调车险价格也就再所难免。

  但是,透过车险的涨价,我们是不是应该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统一费率的问题。保险公司涨价实行的是统一的费率,也就是说无论何人何车,都是一个标准。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益是合适的,对“经常发生交通事故”或“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来说也是合适的,但是对于那些“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多年来“谨小慎微”未曾发生任何交通事故的人来说,是不是就略显不太合适了。虽然有的保险公司对当年未出险的车主实行一些优惠政策,但是这个优惠的比例实在难抵车险上涨的比例。

  其二是“第三者险”能否具体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具有交通事故“高风险”的车主,能否提高车险费率的问题。既对一些经常“出险”或者承担特殊交通运输的车主,比如运输的大货车等,实行“浮动”的费率。“水涨船高”,“风险”越大费率越高,出过险的,费率越高,这样似乎才合乎市场的逻辑。既可以使保险市场保持一定的收支平衡,又可以作为一种“警示”,提醒这些交费高的司机注意交通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

  目前,北京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经高达230万辆,相对这个数字,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毕竟是少数,如果保险公司把自己的“风险”全部转移到车主身上,似乎就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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