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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不该为骑车人“埋单”


今年6月9日14:30分左右,市民孙老汉骑自行车经过中华门城堡附近时,与一辆新城巴士公司105路公交车相撞。老汉当即重伤倒地,被送医院后,于次日抢救无效身亡。市交警三大队对事故现场勘察认为,孙老汉逆向行驶,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而105路公交车驾驶员驾驶中疏于观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此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双方并无根本性分歧。不料,在比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后,双方就赔偿责任认定问题产生了巨大分歧。保险公司认为,105路公交车司机只负有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能够给付的赔偿金十分有限。但死者家属认为,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是分开的。司机即便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和新城巴士公司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未果之下,死者家属将105路公交车投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宁支公司和新城巴士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20余万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代理律师、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建栋称,把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其法律依据,首先就是今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他认为,只要机动车方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除非机动车完全不要承担责任,否则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就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相关条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汪建栋认为,当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事故的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记者了解到,此案虽经秦淮区法院两次开庭,但围绕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能否分开、保险公司能否作为此案被告等两个焦点问题,法庭至今没能形成统一的意见。由于简易程序的3个月期限已到,两天前,此案已转入合议庭等待进一步审理。

  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

  保险公司老做法和新交法相抵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5月1日起,汽车撞人,除非行人属于故意撞车,否则司机不管责任大小,保险公司都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再根据行人有无违章行为,来确认司机究竟可以减轻多少赔偿责任。而现在保险公司还是根据投保车辆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数额,且超出限额部分的赔偿金额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标准。相关人士认为,保险公司沿用原来的做法,与新实施的法律产生抵触,这是导致“孙老汉”类案件近来频频发生的的原因。

  有关专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说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事故责任,另一种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法,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除非对方属于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撞车讹钱,否则不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及有无,原则上都应由机动车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充分维护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

  昨天,省人大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中,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一块,草案中提出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限额部分,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有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80%—90%,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60%—70%。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则分别减轻40%—50%和20%—30%”。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上述对交通安全法的补充和细化规定,在处置超出保险限额的那部分理赔时,可以很好地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权益。但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的那部分理赔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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