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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人违章被撞案考验“新交法”


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而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议却一直闹得沸沸扬扬。依照该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将同时执行。而截至目前,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条例还没有出台。由于没有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许多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遭遇瓶颈。

  案例回放:

  今年5月9日晚8点多,北京刘先生驾驶奥拓车行驶到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时,恰遇外地来京妇女曹某穿行二环主路,奥拓车将由北向南穿行二环主路的曹某撞倒,造成曹某当场死亡。

  对这起事故,北京市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曹某违法横穿机动车道,但同时,司机刘先生发现情况后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该是双方负同等责任。刘先生和死者家属曾经在交管部门的调解下进行过协商,但是对于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死者的家属根据新交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司机赔偿经济损失189618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宣武区人民法院9月29号一审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先生赔偿死者曹某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

  奥拓车司机对交管部门的认定以及法院判决不服,他认为事故主要是因为死者违法横穿二环。“判决赔偿数额比我们预测的最坏的比例还高好多,所以我们一定要上诉。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死者曹某横穿二环主路是事故的 ‘直接原因’,司机‘亦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在赔偿数额上却要求司机承担一半责任,我们认为这对于司机不公平……”奥拓车主表示将上诉。

  相关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专家点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对这起事故的评论说:“判决合法合理!体现出对生命权的尊重!”他表示要明确生命权高于通行权的法理精神。

  应松年指出,某些媒体过去报道一些地方出台的道路交通办法时称“撞了白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事实上我国老道路交通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司机在完全无责任状态下的赔偿义务,并且规定了10%的最低赔偿标准。”应松年解释说,这样规定是基于两点:第一,机动车高速行驶属于高危险工具,司机应当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第二,生命权高于通行权。

  他进一步指出,民法通则规定了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完全是行人的责任,司机也要承担一些赔偿,生命权高于通行权。应松年说,“以人为本”、“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应该坚持的,但与新交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直没有出台。因此应松年提出解决机动车司机负责问题的关键要靠保险制度的跟进。

  名词解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

  后续报道

  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办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并于在10月9日在首都之窗网站发布立法听证报告,建议修改和完善“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其中建议就“机动车负全责”设定了三个前提条件: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却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只有同时满足该三个条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并建议增加“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细化”等条款。

  这一报告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撞人奥拓司机的代理律师称,报告中关于责任认定的说法比原来细多了,对机动车一方更加合理。在他代理的这起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一审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60%责任,如果按照这个建议的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奥拓车主的上诉结果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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