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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同学该获得保险赔付吗?


   事由:

  近日,一名曾姓家长向本报反映,其女儿在2003年9月1日参加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于2004年1月动了颏下手术。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其女儿的手术不符合赔偿条件而不予以赔偿手术费用。

  曾先生的女儿曾同学系海口旅游职业学校二年级的学生,一直以来都参加学校代办的人寿保险,每年投保的保险公司由所在学校选定,2003年学校选定的保险公司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年前,曾同学颏下发现一肿物,但是那时肿物很小,省人民医院的医生根据当时情况,建议观察,暂不做任何治疗。但自2003年底起,曾同学颏下肿物有逐渐增大趋势,且伴有不适症状,医生建议立即进行手术,摘除肿物。曾同学遂于2004年1月入院进行了手术。事后,当曾先生带着相关的手术文书,疾病证明以及收费单据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手术费用时,保险公司却以曾同学的手术不符合公司的赔偿条件而不予以赔偿,其理由是曾同学的颏下肿物是2年前已有,不是2003年才有的。

  记者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了解到,该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曾同学是2003年9月1日在该公司投保,而公司只对其在2003年12月1日以后初次罹患的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才会赔偿。而曾同学是在2年前就有了颏下肿物。曾同学该不该获赔,家长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辞。

  家长:

  曾先生认为,其女儿念小学,中学时都年年参保,从无间断,且有案可查,是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其手术费用理应得到赔偿。在参保期间从未有人(包括公司工作人员,班主任及学校工作人员)问及过女儿的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交了钱再填保单,并不是女儿知病不报,而完全是保险公司对学生参保工作的不负责任,不细致,不深入所致。既然保险公司接受了这份保单,那么就应该对其手术费用作出赔偿。

  保险公司:

  当记者问到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为什么不对投保人的身体情况调查清楚就准许其参保时,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是,公司在学校里宣传时就曾要求学校方面每位参保人对保险单上的每项内容(包括健康告知一栏)进行认真填写,由于保单投放量大,不是每家保险公司都要求投保人去做身体检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是这样,只能说是学校的宣传告知不到位和参保人不认真填写保单所致。

  律师:

  大弘律师事务所马相龙律师:

  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在没有调查清楚被保人的身体情况和对被保人进行体检的情况下,就同意其参保,并接受了其保单,这是保险公司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的体现,除非在签定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规定了此类疾病不予赔偿,否则保单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就产生了法律效应,保险公司应该对曾同学进行赔偿。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

  保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在《保险法》第十七条里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前提条件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向被保险人询问。另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与学校学生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与投保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兼职代办合同,之后才能为学生办理保险。学校和保险公司两者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所以在本案中学校的宣传告知不到位和没有对学生做身体检查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显然保险公司和学校以上的做法侵犯了学生和家长们做为消费者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对曾同学的手术费用作出合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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