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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患恶疾理赔遇阻 保险公司输官司


家住鞍山的金女士,经过艰难的诉讼,终于获得了保险公司4万元的重大疾病理赔金。

  2001年2月28日,40岁的金女士经鞍山市某医院诊断患宫颈癌,此前她曾于2000年8月26日为自己在一家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1份,保险金额2 万元,保险期为终身。当金女士依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2倍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付。无奈之下,她诉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被告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规定,原告在合同生效后180 天内发生重大疾病的,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于合同生效之日至初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认为重大疾病的时间,已达到合同规定的180天的规定,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应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金女士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提出金女士初次发病到医院就诊的时间是2001 年2月19日,按合同生效计算未满180天,属免责条款,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因保险公司与金女士签订的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向金女士做投保宣传时,并未就免责条款作明确解释。现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依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行业内部文件即“对180 天免责期界定问题的批复”,因未对业务员传达,更未向投保人告知,故不能适用于金女士,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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