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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出台,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12日下午,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动员大会。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标准为工资总额的7.5%,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和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部分组成。具体划入比例为: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共划入本人工资收入的3.3%;45周岁以上共划入本人工资收入的4%。由于退休人员按规定本人不缴费,其个人账户按本人养老金5%的比例全额由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就医,超支自理,节余归己。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扣除划入在职职工和退休个人账户费用的剩余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住院就医。国家和省规定,使用统筹基金要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哈市确定为4倍,约2.6万元。 建立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制度。对职工患大病、重病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本着“封顶不封路”的原则,通过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予以解决。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其中单位缴纳2.5元,个人缴纳2.5元。超最高支付额10万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15%,救助金支付85%,10万元至15万元个人负担10%,救助金支付90%。大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其它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在工资总额4%以内分层次对国家公务员给予医疗补助。 此次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为: 制订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药品目录。 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要求,引进竞争机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持处方自由到医院药房或药店购药。 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经济联系,促使医生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遏制滥开药、过量开药造成的浪费。 整顿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通过公平竞争理顺供求关系,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降低成本,公开招标,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和医疗用药需求。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拉开不同医务人员之间的质量差价,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使医疗费用与其服务及劳务价值相符,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 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管理和使用,按原资金渠道和原待遇标准,执行原管理办法;在哈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仍执行市委办公以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意见》(哈办发〔1997〕23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集中管理。 据了解,哈市将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扩面,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医改。即先在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并主动要求参保的企业开展。据调查,启动初期市区约有1000余户用人单位近36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加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保面可达30%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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