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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赔28万 保险金不够法院定分配比例


    保险金不够法院定分配比例

  北京朝阳法院再次在判决中认定三者险为强制险

  本网北京4月13日讯 李思 记者李松见习记者黄洁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两件因同一起“两死一伤”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同时进行了宣判,两份判决就同一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10万元保险金,在两个被害人亲属间进行了分配。 据悉,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首次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在不同受害人之间分配的案件。

  去年的10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一路口,李某驾驶的夏利小轿车与康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乘坐的赵某、金某当场死亡,司机李某受伤,夏利车报废。

  赵某的亲属、金某的亲属分别起诉至法院,他们认为轿车驾驶员李某、大货车驾驶员康某及货车所有人唐某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两案原告还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起诉了大货车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0万元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则主张,道交法七十六条所称强制责任险在我国尚未建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此外,由于保险金只有10万元,保险公司也无法对此笔款项在诸多受害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李某发出声明放弃对保险金的请求后,法院对两个案件同时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李某和康某虽然共同造成了赵某、金某的死亡,但是二人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并非共同侵权行为,因此二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就保险公司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虽仍为商业险种,但是在现实中,各地已通过行政强制方式推广,使其具有了强制性,按照道交法的立法宗旨,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当以被保险车辆所承担责任为基础,且保险金不能同时满足所有受害人要求,因此法院选择对分配保险金的规则作出判决,而不确定具体数额。

  法院据此判令大货车所有人唐某赔偿死者金某20余万元,赔偿死者赵某8万余元;小轿车司机李某对死者金某亲属赔偿20万余元,对死者赵某赔偿8万余元。在唐某对两案原告的赔偿责任确定生效后,保险公司则按其承担的赔偿金比例分配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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