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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之后即出事赔偿官司打九年


长治市民郝某为开出租车的儿子买下一份保险,不久后儿子驾车外出后失踪,随即被人发现儿子已被杀害。悲伤之余,郝某记起自己曾给儿子买了保险,便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本以为理所当然的事,却在保险赔付上出了问题,郝某与保险公司的官司一打就是9年。郝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后,此案于2005年1月13日在山西省高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1996年1月26日,因家里买了一辆红色夏利车准备跑出租,郝某便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治城区支公司业务员郭某处,给儿子郝晓波买了一份保险,其中包括车辆保险金9万元、司机保险金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5万元,共交纳保险费合计3650元,保险日期从1996年1月27日凌晨至1997年1月26日24时止。

  同年1月28日,郝晓波开车出门,到29日还没有回家。忧心忡忡的家人坐不住了,几经寻找未果。30日,郝某和儿媳牛某一同到长治市公安局报了案,当天下午,城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长治市申庄乡中庄村东一沟发现一男尸,经查证,确认其就是失踪的郝晓波。

  儿子遇害,车被抢,悲伤的郝某一家开始处理郝晓波的后事。并于1996年2月1日到长治市刑警大队填报了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当郝某拿着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则以保险公司内部登记出具保险单据时间为1996年1月29日,当时郝晓波已经出事,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随后,郝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此案经长治市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定,郝某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须全额赔付郝某保险金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1年,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提起申诉。

  2002年,长治市中院再次终审判决,认为:郝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由保险收费收据作为证明,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内部领单记录和展业记录不能对抗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出险后必须及时报案,郝某却于出险后两个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给保险公司调查事故造成难度,不符合及时报案的规定,认定郝某在报案中有过错。郝某于案发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却未按合同规定通知保险部门,在报案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郝某保险金5.5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郝某无法接受。他认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而自己确实是在1996年2月1日进行了登记,在通知上没有过错。2002年11月28日,郝某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此案于2005年1月13日在省高院进行开庭审理,择日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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