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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保险涉嫌“洗钱”黑洞


一份被判无效的保险合同

  判决下来后,南京一家设计院的蒋某等人大失所望。

  蒋原本希望借助法律手段,获取该设计院为其购买的一份保单的收益,但现在看来,他们遇到了一堵绕不过的墙:法院不承认保单的合法性。

  事情要追溯到1998年。当年11月23日和12月30日,南京市某设计院用公款分两次向南京一家寿险公司投保了“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的团体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设计院的蒋某等15位职工,保费分别为20万元(10人,每人保费2万元)和40万元(5人,每人保费8万元),保险期限是3年。

  三年期满后,今年5月,该寿险公司向设计院分别支付了418267.08元和209014.18元保险金。

  但是,蒋某等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被保险人的利益,遂提起诉讼。

  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不过,法院的判决却出人意料。法院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请求。

  玄武区法院一人士认为:“(本案中)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并未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禁止”,但是“该研究院以购买养老保险为名,通过保险将单位财产转移归部分被保险人个人所有,其真实意思是达到以合法的保险合同的形式向部分人员违规分发事业单位财产的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法院判定,该合同“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而这并非个别现象。保险业内人士称,利用公款为职工买保险的情况其实普遍存在,仅仅在江苏,监察部门就曾经查处过多起。

  根据江苏省纪委的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101家省级单位和13个省辖市中,共有1582个单位非正当投保了商业保险,涉及被保险人496693名,保险金额达37.41亿元,已缴保费总额1.08亿元。保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资金、自筹资金、预算外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多项内容。

  倘使依照本案的结果推测,近40亿保险金额中,是否也普遍存在合法性疑问?

  财政部的两道金牌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的水有多深,这是一个需要想象且难以准确回答的问题。

  今年4月和9月,财政部就此连发两道金牌。

  4月1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掀起了彻查风暴的第一波。

  通知规定,“这次清理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其他由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清理登记的人员范围包括“上述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调入调出人员”。

  而清理登记的购保范围为“凡用公款为上述单位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属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含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这是一场涉及千万人切身利益的博弈。

  在中国,事业单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数量超过130万,从业者2900多万,拥有近3000亿元国有资产,70%以上的科研人员、95%以上的教师和医生都集中在各类事业单位,其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以上。

  摸清底数后,财政部联手监察部颁布了第二道金牌:9月16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置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划定了购买保险的险种、收报人员范围、财务列支渠道,及有关清退细则等。

  财政部严令,11月30日之前,各中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必须完成清退总结报告,并上报财政部。

  根据公开的报道,北京、天津等地先后进入了清退阶段。

  北京在上半年的清理中发现,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的个人商业保险有安抚保障险、家庭财产险、妇女安康险、福寿安康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几十种;公款投保的方式也花样繁多,例如,用公款为集体、特殊行业的人员及个人投保;甚至某些领导干部还用公款给子女购买保险。

  江苏省纪委的一位知情人介绍,目前,江苏省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清理登记工作也基本完成,正式进入清退阶段。

  贵州省赫章县也是“战绩”非凡。11月初,该县的专项清理小组调查了全县27个乡镇和县直56个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结果令人吃惊,共有13个单位查实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涉及职工548名,保险总金额108万余元,收缴违纪违规资金31.5万余元。

  “洗钱”嫌疑

  然而,财政部引爆的彻查风暴能否毕其功于一役呢?

  一位深知其中利害的人士表示,并不全然乐观。

  首先,购买保险这种形式本身是合法的。其次,事业单位是独立法人,国家赋予了他们支配国有资源的权力,但是规范这种支配权限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十全十美,留下了可乘之机。最重要的是,某些监管机关内部也存在这样的行为。

  他坦言,实际工作中,“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也是难于查证的”。

  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系保险学专家叶照辉说,“国家规定各企事业单位有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的义务,且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国家允许购买部分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养老计划,并已经在一些试点省市施行了一段时间。”

  叶照辉同时指出,“超出这个范围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无论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团体的名义都是违规的。另外,在操作过程中,长险短做,在投保后不久就退保,转账到个人的账户上,把国有资产变为个人的退保金,就有‘洗钱’的嫌疑。”

  金茂律师事务所何永哲律师认为,如果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洗钱的定义,很难将公款买保险行为定性为“洗钱”行为。但是,公款购买超标的保险仍然是构成贪污行为的一种具体手段。另外,如果有公款在买保险之前已为某员工实际占有,然后再将其与其他公款混合统一购买保险并最终获得退保金,则就有洗钱犯罪嫌疑。

  一中型寿险公司团险部经理透露了公款买保险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用单位“小金库”为个人购买个人保险;另一种是先购买团体保险,然后批改团单,转化为个单。

  记者走访了多家保险公司,不少业务员表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好几年前就有了,在最红火的时候一家单位一次性购买上千万的保险是很正常的。很多保险公司看准了这个市场,甚至还专门针对这块市场开发了很多险种。

  谈及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保险的内情时,太平人寿南京分公司的一位资深业务员说,“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某些企业的负责人可能受到一些业务员的误导,认为通过买保险的形式可以规避某些不合法的行为,达到贪污的目的,这也只是业务员自身的行为,和保险公司无关。”

  他介绍了自己曾碰到过的一个案例:南京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为员工买了几万元的保险作为福利,可是第二年上门收取保费的时候,员工纷纷表示不愿缴钱。因为企业的上级部门说不能这样发福利,企业不再付钱,而员工又不愿意自己续保,最后只能退保解决了。

  上述团险部经理称,除非有很好的收益,多数情况下,这些个人保单都会选择立即退保套现。有的保险公司规定团单转个单需要三年后才能退保,但是,有的公司则允许马上退保。产品选择上,多会选择传统的固定费率定额险,这种险种退保时只会扣除较少的费用,例如第一年可以退96%,相对于现金或者实物形式的福利,考虑税收和做账等因素,买保险的优势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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