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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6日和1997年1月6日,个体工商户朱杰两次在四川蓬安县收购红桔3600件,共120吨,起运时。他委托业务代理人在中保财险营山县支公司,投保了铁路运输综合险,交保费8O0元,运到期限均为9天。两批红桔先后从三汇火车站起运,于1997年1月4日和1月15日运抵河北廊坊火车站。朱杰到站提货时发现红桔腐烂。廊坊火车站货运记录载明,第一批红桔腐烂80一90%;第二批腐烂85%。朱杰将货损情况报告中保财险营山县支公司后。该公司及时委托中保财险廊坊分公司代查。廊坊分公司作出代查勘报告确认:两批货物实际价值7.776万元,损失总额6.1668万元,并提出由营山县支公司核赔的处理意见。这是中保财险营山县支公司承办的首件铁路货运险赔案,为核准损失,及时赔付,公司派人前往廊坊核赔,以免赔损失的20%与货主达成协议,于1997年5月21日交付朱杰赔偿金4.48万元。 朱杰获赔后不久,以营山县支公司只赔偿了部分损失为由向蓬安县入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48万元外,还要赔偿杂项开支及资金利息1.5万元。蓬安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时认为,营山县支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朱杰明确说明责任的免除条款,单方扣减免赔率20%,引起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营山县支公司在应诉中发现,《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红桔腐烂系除外责任,即提请反诉,末获支持。莲安县法院判决营山县支公司全额赔偿保险金6.1668万元,扣除已赔的4.48万元,还应赔偿朱杰1.6868万元,并以1997年5月21日起到赔偿之日企,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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