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车辆保险案例 >> 保监局接手“诈保”案 车主修理厂对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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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连续报道的《修理厂拿客户汽车“诈保”?》一文,已经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昨天保监局领导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要对该事件一查到底。 保监局接受车主投诉 北京市保监局的罗青主任及财产保险监管处的负责人卢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接受了被涉嫌用做“诈保”的吉利车车主陈向荣先生提出的投诉,并已通报各大保险公司,协助调查与本报日前报道中,与涉嫌诈保汽车发生过索赔关系的车辆。 罗青还透露,针对近几年此类型的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早在今年上半年,他们就成立了专门工作组,与北京市政府、公安机关一起,致力于打击此类案件。 修理厂否认参与诈保 据了解,两天前,吉利车车主陈先生曾到北京市海淀区汽车管理处,与发生第三次事故后为他修车的汽修厂进行过当面对质。在对质中,汽修厂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那天与陈先生接触,并试图用1500元“平息”事情的女士,根本不是他们厂的代表,甚至与该汽修厂没有一点关系。他们介绍,当时是那位女士买来的配件,由他们进行修理,谈好的修理费是1400元,但直到现在她还没有支付这笔钱。所以汽修厂表示自己并没有参与这起“诈保”事件。 但陈先生却指证,在事情发生之前他去该修理厂时,那位女士就坐在这家修理厂的办公室里,还与他进行过简短谈话,所以他一直认为与自己谈判的女士就是修理厂代表。 随后,记者拨通该女士电话,但对方十分警觉,一听到是记者就马上挂掉了电话。 保监局的罗主任给消费者提出三点建议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一、与合法的保险公司经营网点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二、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三、在车辆维修期间,车主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有问题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犯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可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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