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车辆保险案例 >> “特别约定”引出特别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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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陈先生花10多万元买了辆新面包车,交车款时为新车投了全车盗抢险、车辆碰撞险、第三者责任险等7项。“全保”保险,并当即向某保险公司交清了7180元的保险费,办妥了投保手续。但不到一个月,在车牌尚未办好之际。新车却丢失了。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公司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理由是:该车被盗时尚未领取车牌,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之约定,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车主则认为,一是7种保险一次交费,自然保险公司承诺“自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为什么又暗藏了一个“特别约定”?二是如果上车牌之后全车盗抢险才生效,那么上牌之前收取的盗抢险保险费又是什么意思? 双方未能达成共识,车主上诉至法院。法院最后裁决:保险公司胜诉。保险公司因保单上明确写有“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且投保人在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签章,确认了保单及特别约定的有效,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人士指出,“特别约定”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其内涵的意思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客户解释清楚,不能把因文字产生的可能发生的歧义而造成的损失由保户来承担,更不能利用条款的解释权欺瞒保户。 而保险业人士则认为,特别约定内容十分明了,不易产生歧义。关于解释与明白告知,他们认为,由于业务人员的素质问题、机动车辆的代销一条龙服务问题等,可能会存在不明白告知,不向客户做明确解释的问题,但这并不影响保户对保单及特别约定内容的正确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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