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地方条例 >> 关于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省直医疗保险有关参保单位: 豫政〔2001〕51号和豫政办〔2002〕70号文件规定,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前三年即2001、2002、2003年,允许参保单位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纳铺底资金。但是,个别单位由于筹资困难或刚参加医保等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铺底资金缴到省医保中心。为了使参保单位能够享受到铺底金这项优惠政策,经请示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决定将铺底金的缴纳时间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凡2002年6月底前参保的单位,允许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纳三年的铺底金;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参保的单位,允许缴纳二年的铺底金;2003年参保的单位,允许缴纳一年的铺底金;2003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不再享受铺底金政策。 铺底金的缴纳标准、缴纳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
提示: 如需查找“中华保险网”的网站资料,推荐下方百度,选择“站内”进行搜索! |
|
|
|
本网站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不对其资料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保证或其他声明。 |
| Copyright © 1996-2006 www.123bx.com (123BaoXian) China Insurance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
| 中华保险网 — 提供保险资讯的专业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