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地方条例 >>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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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等。 第三条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采取排除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具体项目见附件一)。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上述范围,且在《医疗服务价格》中有明确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服务价格》中普通三人间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和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医疗服务价格》中的最高限价。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医疗服务价格》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确定。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须将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第六条 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结算;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 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二、 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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