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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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