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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前期 最早是国发[1991]33号文件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990年代后期 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提出建立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和经办机构等,明确提出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将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定位为“DC”模式。 国发[1997]26号文件提出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将制定补充保险政策和承办机构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对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列为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之一。 2000年 国发[2000]42号文件,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并确立了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 2001年 国函[2001]号文件。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机构要经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认定和批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004年4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颁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即“23号令”),于5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运作的各项工作进入关键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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