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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范围内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法院认为:不在保险范围内的未如实告知不影响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险后意外身亡,但在签订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病并被其他保险公司拒保个人医疗保险。那么,其签订的个人意外保险是否有效呢?最近,广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个人因意外身亡,意外险有效,保险公司需向被保险人支付15万元保险金并承担案件受理。
 
  被保险人陈某与邱某是夫妻,陈某于2000年9月21日投保友邦保险公司的《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1年10月22日签订了《修正约定书》,重新签订了《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该合同内容主要规定的是由于非疾病性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和身故下的保险赔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进行合同磋商时未告知患有慢性病和曾被其他保险公司拒保个人医疗保险的事实。该合同于2001年11月10日生效。

  2001年12月21日,被保险人陈某溺水身亡,邱某向友邦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赔偿金。友邦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时未告知其曾被其他保险公司拒保、身体有慢性疾病为由,不同意支付保险金,但同意向邱某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邱某对此不能认同,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友邦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告知义务,是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条件的,陈某与友邦保险公司签订的《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保险》,保险范围仅为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有病史并不影响友邦保险公司对《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保险》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同时,经查证,陈某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保申请险种为《个人医疗保险》,而向友邦保险公司投保的主险为人身意外保险,即使陈某因其病史被泰康人寿拒保个人医疗类险种,并不意味着友邦保险公司会因此对其人身意外类投保拒保或者提高保费,而只对与疾病有关的附加合同的承保产生影响。《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保险》是主合同,不受其他选择性附加条款的影响。因此,陈某未如实告知友邦保险公司其病史及曾被拒保个人医疗保险,不足以影响友邦保险公司对《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保险》是否承保及提高保费。该合同有效,友邦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令友邦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金l5万元给邱某,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友邦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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