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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属单方责任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应当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盖章或签字),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更换部件清单,其它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二)如果涉及车损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者凭法医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亡者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盖章),其它必要的证明。 (三)如果代为查勘的还应提供下列单证:代查勘委托书,修车协议,事故照片,其它必要的证明。 (四)保险车辆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事故照片,出险证明(派出所盖章),调解书,各种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特别提醒车主保户,请务必在车辆修复或事故结案三个月内将以上索赔单证交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否则,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项目、印章必须齐全,书写规范,数额计算必须准确,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手续齐备后,保险公司应在10天内一次结案赔偿。领取赔款时,请您携带私章、车主或领款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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