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等人认为合理的赔偿方案应该是退一赔一,即退还每人全额团费11300元人民币,并赔偿11300元,赔偿总额为每人22600元。但旅行社认为退还全额团费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退一赔一。旅行社认为,在马尔代夫事件上,旅行社也是受害者,由于BANDOS岛度假村集团临时取消了原先确认给旅行社的房间才导致违约事件的发生,而且由于正值“春节黄金周”旅游高峰,所以地接社接待服务工作没有做好。整个事件的发生并非是旅行社的本意。
1月30日,旅行社发给陈先生等人的信函中称,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以及实际情况,具体赔偿方案如下:
1、退还全部综合地接费每人合计395美元。
2、增加赔偿地接费10%的违约金,每人合计39.5美元。
3、退还每人小费20美元。
4、以上赔偿总费用每人为454.5美元,折合人民币(按8.28汇率计算)共3763.26元
这份赔偿方案遭到了陈先生等人的拒绝,双方陷入谈判的僵局。从这份赔偿方案我们可看到,旅行社故意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事实,就是15位游客和旅行社原来签订的合同完全没有履行整个旅游行程完全改变了。旅行社只是把这次事件简单地归结于地接社的接待工作没有做好,从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只赔偿某项服务质量不好的损失。而且,记者查看了国家旅游局1997年颁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发现这份赔偿方案在其中也难以找到根据。
退一赔一能否实现
为了清楚地知道陈先生等人到底能向旅行社索赔多少金额,我们向四维律师事务所的熊立民律师进行了咨询。
熊律师表示,首先,旅行社不能以当地酒店和地接社的过错为由推脱或减轻责任,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旅行社如果没有执行就必须赔偿; 其次,至于旅行社自身的损失,旅行社可以向当地酒店和地接社索赔。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陈先生等人该怎样索赔?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是一份重要的行业法规,其中第二条规定: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份法规还比较详细地列明了旅行社如果在食、宿、行、游等方面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档次,游客可以索赔的具体标准
陈先生等人的情况能否在这份赔偿标准中找到答案呢?
熊律师经过研究后认为,陈先生等人的情况并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因为这份赔偿标准适用的范围是旅行社已经执行了旅游合同,只不过在执行过程中,某项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陈先生等人的情况是旅行社根本没有履行原来签订的旅游合同,旅游程已经完全改变了。因此,陈先生等人的情况应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熊律师为陈先生等人制订的赔偿方案如下:
一、 全额退还团费,即退还每人11300元人民币。
二、 赔偿陈先生等人因参加这次旅游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陈先生8人中有3人从广州坐飞机到上海浦东机场一同出发去马尔代夫,从马尔代夫回来后在上海入住某宾馆一晚发生的住宿费用。在上海的游客,从家中到浦东机场的来回费用如保存发票也应列入其中。陈先生大约估计了一下,这笔费用在两三千元左右。
从熊律师给出的赔偿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列出违约金,即陈先生等人退一赔一的方案不能实现,原因何在?
熊律师表示,在陈先生等人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并没有列明违约金的事项和金额,因此按《合同法》的规定,陈先生等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违约金。
取证非常重要
由于陈先生等人的情况并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因此如果陈先生等人和旅行社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陈先生等人只有诉讼。
而诉讼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证据。陈先生等人的事件反映了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即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违约现象,游客的取证意识往往非常薄弱。
熊律师说: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发现旅游行程和服务质量标准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现象,要注意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游客可以请领队或有合法资格的导游写下当时情况并签字,也可当场录音拍照。境外游的话,有关证据还要请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确认。”熊律师还特别提请旅游消费者,旅游诉讼属于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一般重视书证,不轻易采纳证人证词。
陈先生等在这次事件中注意收集了部分证据,但还不完全。但由于旅行社方面在有关媒体上已经承认了违约事实,因此可以作为相关证据。
上海首推“先行赔偿”条例
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餐馆就餐出现不适,或在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游者该向谁提出赔偿?过去游客在行途中遭遇此类问题时因为并旅行社直接过错而往往得不到及时解决,等旅行回来再投诉不仅很难收集证据,而且因为侵权事实发生在外地,解决起来非常麻烦。
如今,这个烦恼在上海可以得到解决了。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旅游条例》颁布,在全国首次实行“先行赔偿”条例,并于200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本市实行旅行社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根据这个条例,2004年3月1日起,只要是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游客损失,游客都可以直接向组团的旅行社索赔。
律师提醒
提醒一: 注意合同陷阱
以陈先生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为例,合同中存在以下陷阱:
1、合同中旅游行程一栏如出现“以行前说明会的行程为准”等字样,游客一定要注意旅行社是否有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口头的承诺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
2、目前大部分旅游合同的旅游行程部分都是以附件形式出现的。熊律师提醒游,旅游行程附件一定要请旅行社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旅行社公章,或与合同文本一起加盖骑缝章。这样可以预防日后旅行社否认游客手中的旅游行程表的内容。
3、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用餐标准等要详细列明。如交通工具要避免诸如“一飞二铁”等含糊的说法,要明确具体的行程和交通工具的等级,如对飞机仓位等级有要求的游客,还要列明是何种仓位。住要避免如“标准客房”等没有明确标准的说法,应该列明星级。
提醒二: 发生一般的旅游纠纷,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是首选办法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实行起来比上诉更方便更快捷。
2、赔偿标准规定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进行差额赔偿,并规定一定比例的法定违约金,这对消费者是一个有力的保障。
3、旅管理部门确认投诉事实后,有权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制定赔偿方案,并要求旅行社执行,如旅行社拒不执行,旅游管理部还可动用旅行社交纳的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