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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6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公司业务员小张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时,王先生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未填。小张收取了王先生交纳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后来,王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家具和一辆三轮残疾人用车,一日却因平房附近一户人家失火引起火灾,致使王先生堆放在平房内的家具和三轮残疾人用车均被烧毁,共计损失38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事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未注明除房屋外的其他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为由拒赔。双方遂起纠纷。? 分析: 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王先生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他处,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址即按业务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均有过错,都应负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充分。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亦可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调解。 题外话: 这起纠纷本不应该发生。保户因保单在集体单位保存,不知有关投保细则情有可原。保险公司业务员疏忽,审核人员未认真把关就不应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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