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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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