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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是保护员工权益的好举措


日前,深圳罗湖区黄贝街道190家企业签订全市首份维护员工权益和社会保险专项集体合同。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工作、教育培训及生活等方面的条件和权益保护。与此同时,25家企业与653名员工签订《职工社会保险协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见7月5日《深圳特区报》)。

  劳动合同是解决劳资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然而,许多劳务工合法权益往往被黑心老板侵犯后,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对簿公堂,劳务工也无法讨回公道,只好有泪往肚里咽。有关部门也经常在各媒体上善意地提醒求职者工作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合法权益受损,吃亏的是自己。

  事实上,许多劳务工并非不知道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而是招聘单位为了逃避各种责任,不与求职者签合同,故很多时候,劳务工欲通过签合同来保护自身权益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罢了。毕竟,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今天,求职者有向用人单位提条件、争利益的资本吗?用人单位如拒绝与员工签合同,劳务工为了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也只好忍受着。况且,不与员工签合同是长时期以来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许多劳务工已熟视无睹了。

  目前,广州、深圳和东莞等地都纷纷遭遇到工人数量严重不足、缺口急剧扩大的现象,珠三角已经陷入生产工“全线告急”的境地(《信息时报》)。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务工,他们为城市的繁荣昌盛贡献了青春和血汗,有关部门应用实际行动来多多关爱他们,大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显然,让企业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是件好事,它也是改善城市用工环境、提高城市对求职者吸引力的有力举措。但愿这一举措能在实施过程中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并能加以推广,使更多的企业能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对于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又引发劳动争议时,有关部门处理时应本着存在着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而视同已签合同一样处理,必要时要对未依法与员工签合同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促使用工方积极主动地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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