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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责任险


学生校园伤害索赔的官司,常常搞得学校领导焦头烂额,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这一长期困扰学校的社会问题,在深圳有望彻底解决。6月22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责任险,其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深圳这一《条例》借鉴了香港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
 
  学生校园伤害索赔额动辄几十万元,要赔,学校没有这项经费,不赔,学生家长不答应。深圳通过保险途径分散风险,减轻学校的赔偿压力,减少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条例》草案侧重最大限度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事故赔偿方面引入国际通行的做法,规定政府举办的学校应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民办学校或合作举办的学校,鼓励其购买保险,但经费由举办者承担。《条例》草案的规定,造成特大伤亡事故责任在校方的,公办学校校长和责任人将被撤职、开除公职。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学生校车须办许可证。校车必须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运载学生,校车应有全市统一的明显标志,应加装扶手、栏杆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应设有三角式安全带等。校车驾驶员应具有3年以上良好的驾驶记录,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应以车辆行驶证设定的座位数为限不得超载。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学生上下车的安全。还规定了校车享有的“特权”,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掉头、转弯或停泊时,其他车辆必须避让。《条例》草案还规定,学校租用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车辆运载学生,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与学生的监护人随时通报学生是否到校将成为学校必须履行的职责。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提前离校,必须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未成年人提前离校的,还需有监护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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