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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有名无实 企业女工遭生育之“痛”


[核心提示]

  日前,读者万松照投书本报,对其妻子在产假期间受到其所在公司的半薪工资待遇提出强烈质疑: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一再强调的保障妇女权益等内容,难道在私营公司面前这就是一纸空文吗?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到底有多大的保障面?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待遇问题:产假工资有哪些弯弯

  “我正常上班时每月发的工资是1200元,生小孩期间却每月给我发500元!”本报读者万松照的妻子刘英对记者说:“我们找经理,可他说500元就是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效益奖金不可能照常发。”刘英说到这里眼圈有些红了,在这家私营企业从事财务工作5年多的她已经是公司的业务骨干,前年她就拿到了会计师证,也深受老板的赏识,可就因为生小孩和老板闹了别扭。

  前几天爱人万松照去公司领她的工资,共领了3个月的,总共才1500元,老板说每月的基本工资是500元。作为财务人员,刘英在平常造工资表的时候从来没有接到关于工资构成的说明,而她所在的财务岗位也没有与经营挂钩,“拿的是死工资”。

  在郑州市经三路与丰产路交汇处的一栋高档写字楼里,记者见到了该公司的张经理,他向记者抱怨:“刘英在怀孕期间就无法适应岗位工作,她三天两头去做体检,公司很多工作都给耽误了;她说电脑有辐射,单做报表就又找了一个人;如今公司效益不好,工资都开不下来,给她500元并没有亏待她。”

  郑州市劳动局医疗保险中心的陈主任告诉记者:“国家计生条例规定的是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而奖金则没有硬性规定,像她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发500元是有点少了,像这样的事情不是个案,很普遍。”

  面对这种尴尬,记者采访了郑州大学现代管理学院的韩文甫副教授,从事社会统筹学研究的韩文甫老师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而很多企业则在基本工资上做文章,回避这个规定,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孕妇产前检查算不算作劳动时间呢?记者查阅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明确显示: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为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另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问题解答的答复》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于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内,企业另找一个做报表的工作人员是增加成本了,但这并不能成为对当事人降低工资的条件。”韩文甫老师说,“关键是对原基本工资的认定。”

  “单位效益不好,期间女工产假工资的发放也是有说法的。”韩文甫老师说,“女职工的产假如发生在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之前,则应全额发放,如发生在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之间,则应按与其他职工相同的工资标准发放。”

  责任界定:生育小孩是谁的事

  “虽然生小孩是自己的事,但我已经在那里工作了5年,如今生育花费又这么多,单位是不是应能报销一些呢?”处于生育困局之中的刘英无奈地向记者询问是否在生育费上有什么说法。记者在调查的过程中,也频频听到“生小孩是自己的事”这句话,连记者的同事也有这样认为的。

  从1951年“生育保险”一词亮相以来,54年间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其核心内容就是对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就此而建立起来了。

  为此,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重申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提出将生育保险制度推行的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由于刘英所工作的单位是一家私营企业,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她无法享受到生育保险基金的扶助。”韩文甫老师痛心地说,“实行生育保险是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确认的表现,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付出的代价理所当然地应由社会补偿;妇女承担着人类繁衍的任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社会和国家理应给予物质帮助,这既体现了对妇女的物质保障,也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据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在生育中的合法权益。而得到社会生育保险则是对妇女生育价值和权利的认可,截止到2005年5月底,中国纳入生育保险的人数为4537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43%,累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达到了435.4万人次;而河南尚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5年6月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已达到210.7万人,2004年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数达到14535人,做得最好的郑州市目前实现缴费人数12万人,而其中大多数是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工。

  政策落实:生育之痛还要忍多久

  “河南的生育保险覆盖率低,扩面难度大,发展不平衡,部分企业参保意识不强,郑州开展得应该是最好的。”河南省劳动厅医疗保险处的刘处长对记者说。

  早在1951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生育保险首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出台,适应于计划体制的国家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

  1994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新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按照社会保险方式对企业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就此而建立。

  目前我们处在社会变革时期,行业条块分割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社会体制改革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交织在一起,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有时还会特别激烈,关注普通人的生存状态显得尤为重要。据此,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郑州市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只有12万人,而生育保险是按单位人头参保的,其中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育龄女职工并不多。”郑州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的陈主任说,“参加的大多是机关与事业单位,企业参加的很少,征缴难度很大。”

  谈到生育保险的征缴工作,郑州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的陈主任说:“由于观念的滞后,人们对社会生育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人还是把妇女生育只看作是个人、家庭或某个单位的事情,而看不到它也是一个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问题。这就为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带来了许多困难。”

  征缴难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公平性低。目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医药费,产假工资和哺乳假工资大多由女职工所在企业支付。虽然这笔费用同女职工为企业创造的财富相比,是个小数字,但是由于各企业女职工人数多少不同,生育女职工所占的比例不同,企业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相差悬殊,造成企业负担的畸轻畸重。这种“企业保险”的模式和格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其弊端日益明显。

  郑州大学现代管理学院的韩文甫副教授说:“应由国家进行相关立法,通过法律确立生育保险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使其更好地发展。”

  著名经济学家潘锦棠教授日前也撰文说,生育保险发展规划应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进行调整。

  [政策精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答复》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另郑大副教授韩文甫老师说:“女职工的产假如发生在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之前,则应全额发放,如发生在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之间,则应按与其他职工相同的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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