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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


武汉的个体户、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同单位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了,昨悉,《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出台,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包括个体户、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小时工、自由撰稿人、作家、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街头小贩等。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有武汉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如何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缴费基数是上一年度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险费是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例如,如果上一年武汉职工月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灵活就业人员每月交纳保险费60元,这一费用每月可到邮政部门缴纳。怎样看病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在医保IC卡上,没有个人资金。在医保指定医院看病时,灵活就业人员可持IC卡到医保窗口挂号、缴费。和职工医保卡的区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卡账上没有资金,在办理住院手续上,和职工医保一样。

  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灵活就业人员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可办“大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大额医疗保险。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或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续保的,在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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