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社会保险 >> 下班回家违反交规 肇事致死也算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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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在番禺做工的一名顺德籍女工霍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其违反交规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当地社保局据此认定死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予工伤保险待遇。后经死者家属力争,广州市番禺区政府日前已依法撤销了这一决定,社保局一周前重新认定霍某之死属于工伤。 今年4月28日傍晚,霍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霍某违反了交管条例,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不久,霍某生前所在单位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即“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认定霍某不得享受工伤待遇。霍某家属不服认定,立即向广州市番禺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政府经复议认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固然不得享受工伤待遇,但死者霍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罚,社保局以此为由认定霍某之死不属于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撤销社保局的认定结论,社保局于10月15日已重新认定霍某之死属于工伤。 霍某家属的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民就此案发表意见说,1998年颁行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条规定2004年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越来越合理和“宽松”,在这种背景下,社保局以死者霍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为由取消其工伤保险待遇,显然是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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