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社会保险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3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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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至今,已满3周年了。3年来,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累计支出近9亿元,有近12万生育妇女享受了《办法》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平均每位生育妇女享受待遇标准达7500余元。 据了解,这项带有一定社会福利特性的基本保险制度,具有覆盖范围广、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方法简便易行、社会化程度高等四大特点。因此,《办法》实施后,不仅完善了本市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也有效缓解了各行业、企业之间妇女生育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 今年8月,市政府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降低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提高了低收入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保证本市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年标准为1847元);提高了生育妇女的医疗费补贴标准(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增加了晚育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时间(由半个月增加到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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