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社会保险 >> 南京:养老保险补缴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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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存在中断缴费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参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并实行个人缴费(1992年10月)后,除国家规定不能缴费外,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现在可以申请补缴。单位和个人申请补缴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另须按规定加收一定的滞纳金,补缴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缴1995年底前的,以相应年份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3%缴纳;补缴1996年1月以后的,缴费基数是相应年份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内确定的基数,缴费比例是规定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原单位已撤销关闭的,如个人愿意补缴,其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缴费额全部由个人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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