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社会保险 >> 南京市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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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近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参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对其在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并实行个人缴费(1992年10月)后,除国家规定不能缴费外,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现在可以申请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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