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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6]5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6]23号)文件规定,现就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修改缴费工资基数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凭证,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进行变更。

   (一)参保人员失业后再就业且继续参保的,需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开具失业转为就业状态的书面的证明材料。

   (二)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参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转入参保单位继续参保的,参保单位在为其办理续保手续时,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确认参保单位申报不实的,参保单位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核查报告或证明材料。

   (四)参保单位录入错误的,参保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和工资台账复印件。

   (五)其他确需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的情形,区县社保中心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上报书面请示,经市社保中心审定后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工资基数 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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