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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条 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

  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达到或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

  二、被保险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户,DP5万美元以上,DA、OA2.5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

  三、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或买方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时,50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

  四、其它情况下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的信用限额申请;

  五、经总公司特别批准的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以外的信用限额申请。

  第二条 分公司向总公司送审买方信用限额时应做的工作。

  一、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公司),以下项目是必填的:

  1.保单代码;

  2.买方名称、地址、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

  3.出口商品;

  4.合同金额;

  5.出运计划:包括发运批次、间隔,首末批出运时间,最高一次出运金额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

  6.支付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

  7.申请金额。

  “限额申请/审批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二、对尚无买方代码的新客户,须同时填报、国外客户资信卡”,其中买方名称、地址必须用英文字母填报,保单代码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项目。

  三、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被保险人及其交易的情况,如买方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新客户,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外派机构,是否承保过,是否有拖欠,市场行情等。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保户了解后填写清楚,并填明分公司的审批意见。

  四、为争取时间,“审请/审批单”、“资信卡”和“送审附表”在报总公司时应先传真后邮寄。

  第三条 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立卷

  总公司在收到分公司报来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后由专人在“信用限额审批登记册”中记录以下内容:

  1.序号;

  2.收到时间;

  3.保单代码;

  4.买方代码;

  5.单证名称;

  6.申请金额及支付条件;

  7.经办人领卷日期及签字;

  8.审批结果(审批后登记);

  9.审批日期(审批后登记)。

  登记人按收到申请的先后逐一立卷,将全部有关单证(传真件)装入卷夹,并附上一份空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然后交有关经办人办理。

  二、初审

  1.经办人首先审核报送单证的填写是否齐全、清楚,如不合要求,应报送分公司联系解决。

  2.上机查询承保记录,如有 应查出有关保单、限额审批时间、金额、支付条件、商品等具体情况。

  3.决定是否需要做买方资信调查及报告的种类。

  4.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初审意见,签字后卷转下一程序。

  三、资信调查

  1.调查人首先核查调查的必要性(查明近期是否调查过该买方),如与经办人意见一致,即对外联系办理调查;如意见不一致,交主管处长决定。

  2.随时掌握调查进度,视需要通过电话、传真等催促。

  3.收到报告后在“审批意见书”上记录报告编号及收到时间,签字后卷退原 经办人。

  四、复审

  1.经办人认真阅读资信报告,将要点摘录在“审批意见书”上;

  2.根据资信报告内容和其它方面情况提出信用限额审批意见;

  3.签字后卷转下一程序;

  五、复核

  1.复核人须在细读全卷(包括资信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复核意见。如与经办 人意见一致,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内即由其决定并填写审批结果。如不一致,须提交有关处长或部门总经理审定。

  2.填写复核意见并签字后卷转下一程序。

  六、审定

  1.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总公司内部信用限额审批权限,由处长或部门总经理最后决定审批金额和条件,并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审批结果,签字后卷退原复核人。

  2.由复核人根据审定意见统一在分公司上报的两份“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上填写支付条件、金额、生效日期等项内容并加盖信用限额审批专用章,然 后卷退原经办人。

  3.以收到资信报告到签出“申请/审批单”,由复核人决定的限额要求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处长审定的限额要求4个工作日内,由部门总经理审定的限额要求6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需调查,则从收到限额申请起算。

  七、通知

  1.原经办人接到审批结果后负责填写“买方信用限额审批通知单”,通过传真尽快通知送审分公司。送审分公司在知道审批结果后,即可按通知将手中留存的那一份“申请/审批单”签发给被保险人,由分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由原经办人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通知和寄单时间并签字。

  八、理卷

  由经办人将全部审批文件按以下顺序排列整齐后交下一程序。

  1.“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

  2.“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

  3.“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4.资信调查报告;

  5.其它有关函电资料等。

  九、输入电脑

  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内容将“限额申请审批单”输入电脑,输入人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输入时间并签字后转下一程序。

  十、归档

  由档案保管人(即立卷人)在卷皮上写明买方代码,将卷按国家代码字母和买方代码数字大小顺序入柜排列整齐,同时在登记册中填写审批结果和审批日期,整个审批程序即告完成。

  第四条 总公司内部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权限。

  一、经办人(按地区分工)与复核在意见一致的情况下;

  1.新客户:15万美元以下;

  2.老客户:30万美元以下;

  二、有关正、副处长:100万美元以下。

  三、部门正、副总经理:100万美元以上。

  第五条 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指导原则。

  一、分公司在接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可以在通过详细调查和认真考虑以下因素后直接审批:

  1.被保险人的业务经验和管理素质;

  2.被保险人与有关买方以往交易中的付款记录;

  3.从被保险人方面直接了解到的买方资信情况;

  4.有关商品的性质和市场状况;

  5.按被保险人的出口合同与出运计划计算的信用限额的最低需要量;

  6.其它有关因素。

  二、分公司做出审批决定后须在被保险人提交的一式三份“买方信用限额申请 /审批单”上填写支付条件、金额、生效日期等内容并签字盖章,然后将一份存底,一份寄一还保户,一份报总公司备案。

  三、对每一保单项下的每一买方在同一支付条件下只批准一个有效限额,不得分商品、科室或时间批给两个或两个以上限额。按风险大、信用期长的支付条件审批的限额,可以负责风险较小、信用期较短的限额,如DA120天的信用限额可以负责DP方式或120天以内DA方式的出口。追加限额应要求被保险人按追加后的总额重新申请限额,减少限额应重新签发“申请/审批单”,注销限额应单独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报总公司备案。

  四、下述情况下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批准信用限额:

  1.已知买方未在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注册:

  2.买方所在国按国家规定不予承保或有关支付条件不予承保;

  3.已发现买方有严重拖欠现象或已出现财务困难;

  4.买方已上总公司黑名单。

  以上情况不批准限额,并应在一式三份“申请/审批单”上写明“不批”字样,分别寄保户、留底和报总公司备案,以表示对于该买方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无效。

  5.接到限额申请时有关货物已经出运。

  五、分公司对于下述支付条件应注意正确评估风险和审批限额,并正确计收保 费:

  1.DP远期(30天以上),均按相同天数的DA对待;

  2.空运给买方一律按OA对待;

  3.COD按DP即期对待;

  4.CAD按DP即期对待;

  5.T/T、D/D、M/T(先出后结)按OA对待;

  6.自寄单据给被保险人海外机构,如买方先付款后提货按DP即期对待,如 买方先提货后付款,按OA对待;自寄单据给买方一律按OA对待;

  7.LC改DP,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出运前取得买方的书面认可,我才能按 DP批准信用限额。如被保险人在货物出运后或进口方银行已发现单据“不符点” 后要求LC改DP,我一律不批限额。

  第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起试行,作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90)保出信字第002号]的补充和修订,与过去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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