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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消费者投诉 保监部门不应“缺位”


      1998年底,中国保监会成立时确定的三大任务之一就有---"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保险业快速发展,但也饱受舆论的批评:大面积误导投保人,如上世纪末在一些地区的投资连接保险;一些保险品种被指为"霸王条款",如房贷险;相当一部分保险条款的设置对被保险人不公平等等。

  上述情况本寄望监管部门的强力介入,依法处置。然而遗憾的是,监管部门往往大声疾呼的是要保险业"做大做强",而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却反应迟缓,以致于对日益增长的保险消费者不满和投诉,缺乏作为。

  一位投保了8年养老保险的消费者薛女士最近得知,投保养老保险要提交健康证明,就到保险公司询问并告诉接待员:当初承保养老保险的业务员,并没有提出健康证明这个要求,她曾患过的胸膜炎,当然早已治愈,现在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的回答是:保单中没填写过曾患过胸膜炎的病史,更没提交健康声明书和体验报告,那就提供一份体检报告作为补充,否则只能中止保险合同。当薛女士去缴纳2006年也就是第9年的保费时,被保险公司拒收,保险公司提出只有在她交了体检表才能恢复收费。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在分期交付保险费到期后两个月内仍未交付,本合同就自动中止。

  对此事,某保监局这样回答:"如果此事确定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失误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是投保人的原因导致健康告知单不准确,保险公司知道后也会根据相应的条款去处理,保证自己的利益。"

  这个已投保了8年的养老险是否是业务员的问题,谁能来认定?保险公司当初核保不严,谁的责任?现在后果竟要被保险人承担,并采取拒收保费的恶劣做法,逼投保人就范。这样的保险公司还有什么诚信可言?监管部门的回答岂不是敷衍失责吗?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保险监管部门不可推卸、不可回避的法定职责和任务。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保险监管部门是否需要认真反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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