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分析评论 >> 上海拟试行无理由退保 合情合理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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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举行的上海市保险工作会议上,市保监局领导提出了一个保险新名词———无理由退保,并提出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理由退保”的试点工作 无理由退保听说过吗? 某年某月某日,某保险公司营业部。 “小姐你好,半年前我在你们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现在想把这份保单退掉。” “请稍等———” (从客户手中接过保单,将信息输入电脑,2分钟之后)“先生,您已退保成功。这是您所缴纳的保费共计5800元,现退还给您,请您收好。” “谢谢。” (客户接过钞票,满意离开) 或许您觉得这是天方夜谭,去保险公司退保还能全额拿回保费?哪儿有这么容易的事?的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退保非常麻烦,而且要遭受一大笔费用损失。但是,就在今年之内,上述场景将有可能在上海变为现实。 在日前举行的全市保险工作会议上,上海保监局局长孙国栋在谈到2006年的工作任务时,提出,要“在制定完善行业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无理由退保’的试点工作”。 服务不合规全额退保 那么,什么是“无理由退保”呢? 保监局副局长马学平告诉记者,所谓的无理由退保,就是说,如果保险代理人在当初向投保人推销保险时,不符合行业服务标准,比如涉嫌误导,或者没有进行风险提示,那么无论这份保单过了多久,2年、3年,甚至10年,投保人都可以要求退保。对于投保人已经缴纳的所有保费,保险公司必须100%退还。 马学平还专门举了个形象的例子。他说,就像欧美国家,你在商场或超市里买东西,买完回去如果觉得不满意,在一定时间内都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至于某些人借此机会钻空子,把商场东西拿来“借用”,那只是一些低素质的人才会做的事,不会大面积出现。 同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在代理人的指导下,一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如果代理人风险提示到位,消费者一般不会无故退保。 对于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如何证明当初的服务不符合标准,保监局在举证方面做了创新,即规定,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举证工作由保险公司来做。保险公司必须拿出相关证明,来举证自己当初的服务是符合标准的,否则就要全额退保。 退保还是延长犹豫期 然而,针对保监局拟试行的“无理由退保”,也有许多人提出了疑问。 一位代理人向记者表示:“保监局初衷是好的,但是如何操作呢?而且,如果真有客户过了10年再去退保,那么保险公司也同时为客户承担了10年的风险,这笔费用怎么算呢?” “保险是以互助共济为原则设立的,它有一个大的资金池,正因为每个人都投了一笔钱进去,所以它才可能在某一个人发生风险时以一赔百,甚至以一赔万。如果发生风险者获得理赔,没有发生风险者要求全额退款,那么对保险公司不是很不公平?是否和保险法相悖?” 甚至有人建议把犹豫期延长,从10天延长至3个月或半年,认为这样更加合理。 合情合理拭目以待 对于人们的疑惑,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无理由退保”的相关规则和保险法是完全符合的。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这已经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不过,在举证责任上,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通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那投保人要拿出相关证明。但此次保监局却规定保险公司举证,这是运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这也是法律允许的。同时也是最大程度体现了保险法“利益向身为弱势群体的投保人倾斜”的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无理由退保”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也最大程度保护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我们期待着它的正式实施。(记者 苗萌萌) 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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