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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险:行至关前


由于信用体系的缺失和产品设计的缺陷等原因,车贷险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作为一个拉动汽车消费、拓宽银保合作的金融产品,车贷险还是极具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得到包括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内的监管高层和业内人士的重视和关注。为此本报刊登了有关专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文章,以期为打破车贷险坚冰寻求可行性的方案。

  保险公司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银保合作存在缝隙和法律保障非常弱化的背景下,一味地不计成本和不顾风险的进行强力市场营销,它虽然带来了短期的高效益,但却埋下了无法估量的潜在损失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的汽车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更是出现了“井喷”现象,车贷险更成了各家保险公司业务创新、增加保险费收入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重要险种。然而“成亦车贷险,败亦车贷险”。保险公司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银保合作存在缝隙和法律保障非常弱化的背景下,一味地不计成本和不顾风险的进行强力市场营销,它虽然带来了短期的高效益,但却埋下了无法估量的潜在损失。据统计,从1997年开办以来,全国车贷险的保费收入为39.7亿元,而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风险却高达2137亿元,曾经盛极一时的车贷险给各家财险公司带来了无尽的痛楚。虽然保监会通过修改有关条款和规范相应的管理以试图重塑车贷险的辉煌,但是,经历了“噩梦般”信用风险打击的各家保险公司开始痛定思痛,并不急于重新开办该险种,于是车贷险步入了漫漫冬季。

  在以市场份额为导向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对车贷险采取了“饿虎扑食”般的架势进行抢夺,放宽承保条件,简化业务流程,扩大手续费支出,对投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和能力的审查,只要交钱投保,来者不拒

  造成车贷险从“天堂”走向“地狱”的原因很多,既有社会信用方面的缺失,信用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也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够,商业银行缺乏分担风险的机制以及法律惩戒的软化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从车贷险出现的问题来看,人为道德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而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直接助长了这种风险的产生。由于缺乏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水平的计量、评估和记载,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即购车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很难从社会公信机构获得其相应的信用记录。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在车贷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充当保证人和风险经营人的双重角色,即在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商业利润。而经营信用风险无疑对保险公司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以市场份额为导向的市场竞争中,各家保险公司为了“上规模,垒盘子,争保费”,在巩固传统险种的前提下,对于像车贷险这样新的险种采取了“饿虎扑食”般的架势进行抢夺,放宽承保条件,简化业务流程,扩大手续费支出,对投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和能力的审查,只要交钱投保,来者不拒。

  商业银行合作方面不作为。在车贷业务中,商业银行显然看重的是保险公司的担保信用,既然有十足的还款来源和风险规避方式,商业银行会怠于对借款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只要按照规定,把该要的材料和证件备齐,有保险单的“保驾护航”,此类贷款就是一路绿灯。然而,这也为后面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埋下隐患。一旦风险发生,首先是对借款人的信息知之甚少,再加上没有如实告知,保险方很难控制车主和车辆的行踪;再一个就是,商业银行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合力声讨和追踪借款人行动缺乏主动,包括不提供有关信息,不参与联合追缴,不配合司法取证等,从而将车贷险业务的所有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法治环境建设不完善。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涉及到好几种的法律关系,如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等。如果发生坏账和理赔,就涉及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保护等问题。从已出现的案例来看,既有法律的空白点,又有已有法律之间相互倾轧和矛盾的地方。比如,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但是以车贷险为代表的许多业务又涉及到银保合作甚至是混业经营等情况,如果法律法规上各行其是,而具体操作中又相互交融,那么,这种业务就会对已有的法律体系提出挑战。另外,监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定之间也存在互相不一致的地方,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车贷险业务的复苏。

  汽车的消费需求仍会与日俱增,汽车工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顺应形势,把握机遇,运用战略的眼光和务实的态度,寻求解决车贷险问题的新思路

  车贷险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汽车的消费需求仍会与日俱增,而且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汽车工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要顺应形势,把握机遇,运用战略的眼光和务实的态度,寻求解决车贷险问题的新思路和新出路。

  尽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树立“守信者昌,失信者亡”的道德规范。

  银保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分,风险共担”的制约互惠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风险控制共保和索偿收益共得;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要到位。包括对被保证人的资信审查,险种条款的设计和费率的制订要与投保人的风险度挂钩;除外责任要明确客观,发生理赔时,能主动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抵押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政府要营造一个法治社会环境。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和执行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尤其是相关监管部门,加大磋商和共事的力度和深度,运用协调机制解决在分业经营状况下的适度融合,为包括车贷险在内的诸多准混业型产品提供“润滑剂”,确保各项金融业务能够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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