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人寿保险案例 >> 江苏首例公款商业保险合同被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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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纠纷案29日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这起纠纷的实质是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将部分单位财产转移到被保险人个人所有,因此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1998年11月,南京市某设计院作为投保人,为部分员工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并支付了60万元保险费。今年5月,设计院向寿险公司出具团体人身险满期给付申请书,一次性领取了养老保险金627281.26元,而此时设计院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设计院员工、被保险人蒋某等10人认为寿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利益,遂将该寿险公司推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生存保险金每人7841元,共计78410元,并申请追加设计院为本案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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