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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失踪5年后宣告死亡赔付案例


1996年,哈市市民那晓群为其丈夫张某投保了T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1997年,张某外出下落不明。那晓群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规定为由拒赔,并让那续交保费;后在法定时间内法院宣告其死亡,保险公司又以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为那代签为由拒赔。

  一审法院以保险合同无效判决那晓群败诉。法庭上,被告T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辩称,依据公司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只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意外伤害死亡时,保险人才能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只是被法院宣告死亡,而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是疾病死亡还是意外伤害死亡。而且,那晓群填写的复效申请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应为无效,原保险合同的效力未被有效恢复。

  那晓群向哈市中级法院上诉。2003年12月,哈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T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败诉,被判赔偿保户那晓群保险金72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条款,由于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对该条款予以明示解释并达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保监会(2000)133号文件规定,2000年11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应承认签名的效力,该规定对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那晓群在办理复效手续时,该文件已下达。而保险公司却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仍为那晓群办理复效,可认定保险公司对代签的行为已认可,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认为,本案对防止保险代理人在订立合同中的欺诈和误导,纠正保险现存的“老大难”问题,即代签名问题将产生积极作用。

  此外据悉,T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因未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对投保人未尽到说明和提醒义务,被哈尔滨保监办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难点一

  宣告死亡不在理赔范围?

  2001年4月14日,那晓群在报纸上刊登了寻找丈夫张某的公告。2002年5月28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认为,失踪人张某于1997年4月5日走失,于2001年4月14日在黑龙江法制报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满一年,宣告失踪人死亡。哈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康安派出所将张某的户籍“因死亡注销”。

  2002年6月中旬,那晓群拿着法院的判决,再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但仍被拒赔。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不予理赔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那晓群在申请复效时没有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此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理赔。

  那晓群又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各部门领导,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理赔,只能退保”。

  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那晓群为丈夫投保时,在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处代签了丈夫张某的名字,张某本人没有签名、盖章,且该保险合同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认可,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那晓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险金7.2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任何一个自然人的死亡只有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两种。法律推定张某死亡就意味着法律已推定其死因不是疾病就是意外,这都符合保险公司的给付条件。按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在该起纠纷中,应当采用投保人那晓群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如果张某没有死亡,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已付的保险金。

  难点二

  保险单代签谁之过?

  哈市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首先,订立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签字,应是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人身安全,有监督被保险人签字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此项作为,应视为其放弃这项权利。投保人不是保险业内人士,对不可代签并不知晓。其次,保险法中没有说明“宣告死亡”不给理赔,保险法讲求最大诚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而且此种案例很多。再次,原合同中那晓群就有代签行为,而且与受益人签字处的字迹雷同,为什么这么多年后保险公司才提出来。

  此外,李滨认为,由于代签名现象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比较普遍,所以国家保监会曾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全面审核保险合同,对于代签名的进行“修补”。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或者是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授权。因此时张某已经失踪,而且保险公司也知情,保险公司未对张某的合同进行更改,就表明其对“那晓群代丈夫签名”这一事实已经认可。2002年保险公司对张某合同核保审批时,也未对代签名提出异议,就表明保险公司再次认可了那晓群代丈夫签名这一事实。因此,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签名合同无效的责任。

  业界回音

  保险公司受行政处罚

  那晓群上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时,也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投诉,要求对T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她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合同复效时,T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故意不说明和隐瞒了投保单应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哈尔滨保监办对那晓群信访投诉案件答复,因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尽到说明和提醒义务,对T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建议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而那女士认为哈尔滨保监办对T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的处罚力度过轻,遂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中国保监会重新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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