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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合同条款争议 重疾险何去何从?


编者按:

  深圳6名投保人起诉友邦深圳分公司要求撤消重疾险保险合同的案件引起了保险行业内外的强烈关注,本版曾在2月27日和3月6日予以详细报道。据悉,本案的开庭日期已从原定的3月30日延至4月17日。

  如何看待此案本身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相信业内外人士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此前很多媒体的报道更多地表达了投保人一方的观点,重疾险似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实际上,如果从多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以发现,重疾险固然有许多的不足,但肯定不是一无是处,毕竟我国已经有无数的被保险人得到了重疾险的保障。保监会有关人士日前也就市场上对重疾险的异议进行了明确表态,“关于网上重疾险‘只保死不保健康’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也并不准确。”

  由此,编者约请了原告、原告律师、相关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及第三方律师等,从他们所处位置的角度来谈他们对重疾险或此案的看法,希望能让读者对深圳此次的集体诉讼案有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友邦非正式回应重疾险事件:重疾险产品受到了误解

  3月23日,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北京召开媒体恳谈会,首次就备受质疑的重大疾病保险这一险种作出说明。

  “友邦保险的两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设计上和一些保险发达的国家很类似,定义也很接近,是符合世界潮流的。”友邦保险某高层人士表示,“目前,一些市民、医生反映这个产品是否太苛刻了,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仅仅集中于国内,这是成长中的问题。在世界各地,重大疾病保险的销售初期,这个产品都不太能被消费者所理解,但是随着产品的宣传力度和了解的加深,已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可及肯定,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

  “比如在加拿大,重疾险引进初期发展比较缓慢,但最近几年,重疾险逐渐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后,发展势头十分迅猛。除了保险公司,许多银行也开始进入重疾险市场,将重大疾病保险与抵押贷款保险相结合,以减轻贷款人负担。在东南亚地区,自1996年以来,每年都有超过100万份重大疾病保险新单售出。”

  友邦该高层人士强调,重疾险最主要的功能是对患者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承担或部分承担符合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所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或家庭收入的巨额损失,“之所以设定切片等诊断条件,目的是防止道德风险。但理赔会以事实为基础,如果医院确诊为癌症,又不存在道德风险,那么保险公司一定不会无缘无故地拒赔。” 友邦称,这也是部分临床医学专家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

  友邦提供的数据表明,进入中国后,该公司重大疾病险的赔付已经达到了4000万,其中,仅2%是死亡给付,98%是医疗费用给付,在这98%的赔付中,绝大部分都是癌症患者。

原告代理律师马辉:撤消该保险合同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深圳6名投保人以重大疾病险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对友邦深圳提起依法撤消合同、全额退还保费的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诉状的中心内容为:投保人在友邦 深圳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医学原理,合同条款对投保人明显不利,如果依照这些合同条款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只有在死亡之后才能得到赔偿,这已让投保重疾病险的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这些合同条款对投保人显然不公。因此请求法院撤消保险合同,并判令友邦深圳退还已收取投保人的全部保险费。

  一、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或者不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极不对等,实现利益的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显失公平的解释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对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而言往往并不是自愿接受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友邦重疾险合同是一个由友邦深圳设置好的对投保人明显不利的格式合同。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第八条对应赔偿的重大疾病作出了释义,释义中规定被保险人如要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不仅要得规定的病,还要按规定的方法诊断与治疗,甚至还要按规定的症状去生病,这一方面是保险人从降低理赔率、争取更大利润的角度出发考虑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证明了这些条款明显地对得了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而言不利。

  二、友邦深圳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与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由友邦深圳提供的格式条款。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友邦深圳的业务人员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保险公司免除或者在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使在深圳6名投保人认识到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后向友邦深圳发函对合同提出质疑时,友邦深圳的回函中也从未对这些质疑而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作出的批复十分明确:保险人对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免责条款之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与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解释。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之条款内容。”《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第1.8条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本合同自动终止,不退还保险款。而保险人友邦深圳提供格式合同条款时没有对其规定如实告知义务。但按照对等原则,同样应当在其不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了合同依法撤销外,全额退还所收取的保险金并承担利息。

  三、 友邦深圳与深圳六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应予撤销。

  友邦深圳与深圳六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此合同完全符合可撤销合同所具有的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友邦深圳并未对保险合同中对其免除与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2)行使撤销权是由6位投保人自己作出决定并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对合同的撤销而不是变更。(3)保险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因此,自合同撤销时,该合同自始无效,对投保人不产生任何效力,既不存在友邦深圳现在单方面终止合同后又声称可以恢复合同的问题。

  针对以上有关保险合同可依投保人一方的请求而撤销的法律解析,深圳6位投保人提起本案的撤销合同、全额退保诉讼,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原告唐小姐:这样的保险对我没有用

  深圳重疾险诉讼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6名投保人代表唐小姐成为媒体追踪的对象。3月21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唐小姐时,唐小姐坦言,“我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但我还是没想到这件事会在社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

  唐小姐说:“说真的,如果不是看到网上的那篇文章,我都不知道友邦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赔付有那么严格的免责条款,而这些情况,友邦从来就没有告诉过我。”

  买保险确实有10天的犹豫期,唐小姐却这么来看这个“犹豫期”。“别说是10天,就是30天,300天,对我来说都是一样的。我在犹豫期内所考虑的问题是我的财务承受能力,而不是去学医,去研究保险合同那些艰深、晦涩、专业的保险条款有没有问题”。

  最后唐小姐强调,“友邦的条款确实有问题,如此前媒体报道的关于癌症的诊断等条款,限制太严格了。我买了重疾险产品,结果是真不幸得了条款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很可能得不到赔偿,或者是死后才能得到赔偿,那么我买这样的重大疾病保险做什么?这样的保险对我来说没有什么用。”

  业界观点:得病与得到赔付不必然相关

  友邦重疾险事件缘何而起?

  其实国民对这个保险的不解一直就存在。消费者买了重疾险,总觉得如果被医院诊断为所保障的疾病,就肯定可以得到保险金赔偿,这在一般的消费者看来是合情合理的。但在保险公 司却不然,因为客观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在重疾本身之外设定或多或少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满足这些条件,即使在医院得到确诊,亦无法得到赔付。也就是说,保险条款上的重疾责任跟消费者普遍信任的临床医学上的重疾定义存在着差别,而正是这一差别,造成了消费者购买重疾险的预期与实际情况的巨大差距。随着保险业务的扩张,国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重疾险的质疑只是早晚的事儿。

  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律师:举证对原告会是个考验

  □ 郭玉涛

  在这个案件中,必须由当事人来证明显失公平,这对原告会是个考验。

  为什么呢?因为显失公平最重要的表现是双方当事人为合同付出的对价明显不适当,一个粗瓷碗1元钱就公平,1000元就显失公平,是这个道理。

  比如说,这样的保险单可能已经卖了几万份,也许更多,现在有6个人提出来显失公平,其他人并不这么认为,这能说明是显失公平呢,还是比较公平呢? 从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实际上是认为:很多情形中,并不是当事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而是可能要死亡后才能得到保险赔偿。我们且不论这种情况合理不合理,单就保险公司而言,的确也付出了保险金。今天被保险人还在抢救,保险公司如果付出保险金就不是显失公平。明天早上被保险人死亡,下午保险公司就付了保险金,保险金数额没变,你能说晚一天就是显失公平吗?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原告方的证明力度会成为此案胜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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