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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损千差万别 太低半年没修车


今年1月份刘女士的爱车被一辆雪佛兰车追尾事后保险公司定损与爱车专修厂的报价相差一万多元刘女士半年多没敢修车。无奈之下,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昌平区法院。近日,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接近专修厂的价格赔偿刘女士。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车主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事故车辆定损,保险公司定损与车主实际损失相差悬殊。法律界人士建议,车辆定损应该由中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不能由保险公司一手包办。

  「遭遇困境」

  定损太低车主半年没敢修车

  今年1月16日下午,刘女士驾驶刚刚购买的菲亚特小客车正常行驶,路过昌平区的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天津牌照的雪佛兰小客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雪佛兰的前部与刘女士的菲亚特车尾部相撞,刘女士的新车多处损坏,车内的一名乘客受伤。

  1月20日,昌平区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雪佛兰小客车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为肇事的小客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得知消息后委托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现场并对受损车辆定损为3700元。刘女士将自己的菲亚特车送至特约维修站,可维修站检测后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14735元,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相差1万多元。半年多来,刘女士一直不敢修自己的车。

  面对如此悬殊的差价,刘女士多次找肇事车主、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北京分公司理赔中心协商车辆的定损问题,但都未达成协议。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补上1万元修车费

  无奈之下,今年3月份,刘女士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此次事故的修车费14735元、修理后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拖车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085元。

  9月7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颖车辆修理费1.4万元,拖车费350元,交通费5583元,合计19933元。法院认为,根据新交法76条的相关规定,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应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刘女士以赔偿。

  「法官说案」

  两种办法审理定损案件

  审理该案件的昌平区法院刘宝东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来,昌平区法院审理了很多车主与保险公司由于定损问题对簿公堂的案件。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法院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双方协商,认可一个都能接受的赔偿额度。本案就是用的这种方法。刘女士提出的14735元的修车费证据不足,而经过协调,保险公司认可1.4万元的修理费,这个数字又与刘女士要求很接近,因此,法院按照太平保险公司认可的费用判给刘女士1.4万元的修车费。

  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给事故车辆定损。定损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比较公正,双方一般都比较认可,也是法院做判决的依据。

  刘宝东法官说,在事故车辆定损问题时,实际上,保险公司是利害关系人,为公平起见应该避嫌。刘法官认为,如果目前保险定损机制不改变,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类似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律师意见」

  定损赔偿保险公司不能一手办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保险公司定损与专修厂定损差距较大的情况经常出现。那么,车主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魏双鸣交通顾问公司的魏双鸣先生认为,如果车主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不认可,可以提起诉讼。

  魏双鸣说,按照现在的规定,定损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但实际上,车辆定损应该由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机构来承担。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部门,而他们定损多少公司就要赔多少,难免有偏袒之嫌。

  魏先生分析,如果他们将定损和赔偿二者兼顾,“一手托两家”,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保险公司定损只能做参考依据,双方认可才有约束力。解决定损问题的根本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

  除了事主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认为,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目前不是车主最好的选择。因为,一般情况下,诉讼和审理周期都很长,耗时费力,很多车主望而却步。因此,定损相差一两千元,车主一般不了了之。因此,引入定损第三方的做法是可行的。

  「定损揭幕」

  保险公司定损千差万别

  据了解,北京人保、平安、太平洋、华泰等多家经营车辆损失理赔的保险公司,在定损时不仅各公司间的标准不一,即使是同一公司,不同的人也能给出不同的价码。

  因此,有关专家呼唤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将交通事故损害车辆的定损和理赔制定出统一标准,授权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或公司为事故车辆定损,然后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据魏双鸣介绍,目前北京市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主要包括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各区县所属的价格事务所以及一些专业公司。他们取得了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同时,这些单位也是法院认可的评估资质单位。

  「保险公司」

  赞成中立机构来定损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毕欣认为,法院裁定的结果对保险公司不是很公平。“在这个案子中一万元的费用是比较大的出入,而造成这种情况有三种可能。首先,保险公司和维修公司对事故汽车定损项目有可能不一样,不同的项目收费差距是很大的;其次,修理汽车时更换零件和直接维修所花的费用有很大的差距。最后,修理行业价格是开放的,每个修理厂报价也不太一样。”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人士指出,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进行定损后出具的价格只是一个预估价格,由于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在人员费用、零件价格等多方面存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和实际修理价格存在差距,按照正常的流程,客户应该在修理厂估价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提高定损价格的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重新估价。

  对律师建议由第三方出面进行定价,毕欣认为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如果事主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为了公平起见,双方可协商找一个中立的交通事故损失鉴定机构对发生事故的汽车进行定损。例如,人们可以到保监会下的保险公估行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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