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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随“法”应变 人保“吝啬”理赔(1)


●旧法规在失效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合同约定使其继续适用

  ●保险公司没有对车辆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无效,是否按照原合同进行理赔

  本报《天下保险》周刊于2004年10月29日登载《三者险消费者利益如何依法保障》一文,报道了黑龙江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百通公司)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一案,理由是保险公司未足额理赔保险金额。

  上周末,记者接到本报《天下保险》专刊律师顾问团律师、百通公司代理律师黑龙江省海天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电话。他告诉记者,日前,法院判定人保向范荣梅赔偿77071.99元,但保险公司拒绝执行,后经双方再次协调达成和解,人保理赔给付23777.15元,一次性经济帮助36222.85元,两项金额合计6万元。

  为了进一步了解此案仲裁、理赔过程,记者联系了百通公司肇事车辆车主范荣梅女士。她坦白地说,家里经济状况很拮据,女儿大学学费十分昂贵,“我的想法很简单,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让保险公司多赔一点钱”。

  投保没有任何凭证范荣梅是当地一个长途客运汽车司机,驾驶车牌号为黑R00951的宇通牌汽车来往于哈尔滨至农垦。她告诉记者:“一开始买的不是人保财险的第三者责任险。”2000年至2003年,范荣梅个人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每年保费4000多元,出险后100%赔付,“现在想来还是当时买的保险比较好”。

  由于,从哈尔滨到农垦的线路属于百通公司,因此,根据规定,车主保险必须由公司统一办理。于是,自2003年起,范荣梅开始购买人保财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每年保费7000多元,保额为50万元。

  2004年3月,范荣梅办理了续保手续,保险期限自2004年3月28日至2005年3月27日。按照约定,公司每月从范荣梅上缴营业额中扣钱缴纳保险费。百通公司给范荣梅分析道,根据2004年3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如果范荣梅的汽车发生意外导致第三方死亡,每人只需赔偿4万元至5万元。因此,以范荣梅50万元的保额而言,发生意外导致死亡的人数低于10人,保险公司都可以全额赔偿。

  因此,虽然上缴保费有所增加,“百通公司告诉我,在发生交通意外后,50万元保额的保单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范荣梅也没有多想,便老老实实地开始缴保费。只是,她告诉记者,她从没有收到保险公司任何凭证或保单,一直存放在百通公司,“直到出事以后,他们才第一次让我看到我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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