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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时糊涂 退时艰难



  某客户于2000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分红型两全保险,缴费方式为期缴,该客户在缴纳一年保险费后,不愿继续投保,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中有关退保的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首年为所缴保险费的100%”,为客户办理退保。

  客户不服,随即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根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和《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令上述退保条款无效,并判令被告在扣除实际的手续费后退还原告所缴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辩称,退保条款是对两年内每一年退保情形的具体规定,是完全由分红险的精算基础决定的;且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上述规定,并在投保单上、声明书上亲笔签名表示同意,并不存在“减轻我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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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消费者购买寿险后想退保,按合同的规定,都只能按一定的比例退。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年龄是保险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之一,年龄越高,费率越高。

  现在各保险公司的条款有一些是可以办理减额缴清或保单抵押贷款,如果一旦有意外发生致使经济情况下滑,也有挽救措施,不要轻易退保。

  投保人寿保险前一般需要体检,但保单有效期内不需要再体检。如投保人退保后再购买新险种,便要重新进行体检,不仅带来麻烦,而且被保险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健康状况可能会下降,也会因此要按照较高的保费费率水平缴纳保费,甚至不被承保。

  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寿保险,一般有90天或180天的免责期,即在首次投保的90天或180天内,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该保险条款不予以赔偿,但如果续保,则不存在免责期的限制。所以提醒投保人,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新险种,可能还有免责期,同样缴费,保险期限则缩短了。

  评析

  一、保险合同中有关退保约定的条款是否无效。

  对无效条款的判定常常是参照对无效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联系本案例,保险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退保条款约定并不存在上述情况。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险种作为分红型险种的两全保险,得到过保监会的正式批准,兼具保障与分红两种功能,是完全由分红险的精算基础及对保险公司在为被保险人进行投资理财所支付的必要成本经过测算后决定的,是保障两全保险投资分红功能的充分体现,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此规定充分知晓并亲笔签字表示同意,是当事人可以预期的并不存在“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因此,从《合同法》关于对条款效力的规定来看,本案所涉及退保条款应为有效。

  二、《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对本案的适用问题。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因此,《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前提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且依照的是“前款规定解除合同”,而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是———“投保人在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并不能当然适用所有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的退保情形。

  而本案的退保,恰恰是投保人自己主动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综上可以看出,《保险法》关于退保的规定,充分体现的是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即是以“合同另有约定”为先,所以,本案关于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的退保处理在其订立合同时已充分知晓退保规定的情形下,应完全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来处理。

  启示

  分红型、万能型等新险种的出现,给各家保险公司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与传统型险种相比,新型险种的精算基础发生了变化,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金的给付、退保时手续费的计算等问题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保险公司在开发新型险种的同时,应充分注意到上述变化,在制定条款时对上述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力求表达准确。同时,在做客户服务工作时,保险公司应就部分较难理解或不同于常规的问题向客户多作解释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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