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投保指南 >> 保险与法:房贷险与意外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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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与意外伤害本来毫无关系,但自2001年11月15日这两者之间有了实质的联系。该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上海各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明确自即日起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 公告明确指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条款中规定的条文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死亡的还贷偿付比例是100%。” 在房贷险饱受各界批评的情况下出台的这一举措,很快便为各地保险机构所仿效,并渐有相关理赔案件的发生。 包头空难中的一位遇难者,由于生前购房时投保了平安财险公司的房贷险,空难发生数月后,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极为明显的意外事故———空难所造成的,因而保险公司理赔了被保险人未能偿还的贷款余额,使家属得到了55.8万元的理赔金,免除了一笔巨大的债务。 房贷险获得理赔的关键是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而什么是意外伤害呢? 某厂职工孙某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一个星期后死亡。家属对此次手术提出质疑,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医疗意外死亡。 事后,孙某家属以孙某生前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孙某并非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而是因疾病导致死亡,医疗意外不等于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由拒赔。 那么,保险公司这样处理究竟合理不合理呢? 意外伤害定义为:被保险人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因剧烈伤害而致残疾或死亡的客观事件。孙某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了医生没有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但并没有人对孙某进行了伤害或有意外事故发生。所以不构成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保险所负的保险责任。 由此引发的争议还有不少———黄女士的丈夫沈某是在2000年4月向上海银行贷款3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2003年1月,沈某因先后两次跌倒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黄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而欠下银行贷款的全部还贷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被保险人属意外死亡和继承人黄女士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5万余元的赔偿金。 但最近也有一起类似的房贷险案件,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几年前,汤先生为自己的父母在松江买了一套商品房,让父母有一个舒适的环境以安度晚年。不料去年5月14日,汤先生推着自行车步出某弄口时突然一下子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当即被人拦下救护车,送到华东医院时已经死亡,初步诊断是:猝死。 本来安度晚年的两位老人却因儿子的猝死而背上了还房贷的债务。当知道儿子买了房贷险后,就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但保险公司认为汤先生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汤先生的死亡原因无非是内因或外因。而从合同条款来看,意外伤害是指外力作用导致人身伤亡,这点双方的约定是相当明确的,但原告无法举证汤先生的死亡为外因引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请因伤残或死亡而要依房贷险索赔的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须务必先弄清楚意外伤害的概念和要件,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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