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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送伤者就医 保险公司不买账


该案昨日开庭审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霸王”

  事件回放:在起诉阶段,杭州日报于今年1月5日详细报道过,发生在2004年大年初三晚上的一场车祸。当天晚上21点45马先生开车在玉古路上撞了人。 伤者是骑车妇女,当时左腿腿骨骨折,断裂的骨头戳到体外,大量出血。马先生说,报警求助、拦车救人自己都曾想过,但大年初三的深夜,路上根本没有来往车辆。情急之下,马先生选择救人,用自己的车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抢救。

  伤者获救,第二天一早,马先生把车开到事故现场,在原先做记号的地方停下,报了案。之后,交警部门认定,马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年多以后,被撞妇女伤愈出院,所有治疗费用由马先生承担,加上车辆的维修费用,总共支付了4.8万元。但在保险理赔之际,保险公司认为马先生移动了事故车辆,按规定只能按赔偿额的50%赔付。而不是最初在合同中约定的,按总额的80%进行赔付。

  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写道:车辆出险后,未经事故机关处理,或未经保险人现场勘察驶离现场的,按同等责任论处,直至拒赔。“同等责任”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其中的一半。但马先生坚持,“特别约定”自己从未被告知,这是其一;其二,即便“约定”存在,面对车祸中生命垂危的伤者,挽救生命绝对放在第一位。在没有其他车辆救援、没有时间等待的情况下,用肇事车辆送伤者去医院,应该与通常意义下“驶离事故现场”区别开来。“如果某一天,事情重演,我也决不会犹豫,选择开车救人。”马先生说这是保险公司单方作出的约束,是一则“霸王条款”。

  因为马先生认为自己对事故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开车救人就是放弃索赔的权利。所以,他向下城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按保险合同规定,将已支付的4.8万元赔偿总额剔出20%的免赔额,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总额80%共计3.8万余元。

  此案昨日开庭。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方:特别约定并未规定有伤者情况下是否移动车辆,是否仍要墨守成规等交警的救助,所以原告认为这时候应该区别对待,当时移动肇事车辆是为及时有效地抢救伤者。马先生行为的出发点是基于人性化的选择,一方面自己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损失,再者使伤者得到了有效救治,也就说明当初的正确选择使三方当事人受益,所以善意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然而保险公司所谓的特别条款的具体内容,在事前并未详尽地告知原告;而且所谓的特别约定也是单方规定的,并不是双方自愿协商约定的结果,这样的约定内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些违背了投保人参加保险初衷善意的“霸王条款”应给予认定无效。

  被告方:马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用肇事车将伤者送往医院,于次日驾车返回事故现场报案,显然是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办法》为法律依据的“特别约定”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但并未使马先生权利受到限制、责任得到减轻,不是马先生所谓的“霸王条款”。在保单上有“重要提示”一栏,其中就有48小时内投保人可以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但马先生没有,所以“特别约定”也是有约束力的。

  撇开保险合同不论,马先生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事故发生到报警,中间长达12小时,虽然抢救伤者是第一位的,但无论如何,马先生也不至于在通讯如此发达的时代,在12小时里抽不出几分钟报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行为不进行赔偿,但这些可能的情况,都因马先生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而无法认定。所以按照50%理赔,保险公司已经是作了最大的让步。

  心理专家:心理学上,这是趋利避害的本能

  徐方中,省立同德医院心理学博士。对马先生在车祸发生后的处理过程,徐博士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认为这是一种趋利避害理论的表现。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生命本能,是一个节省有关能量的过程,这个能量包括心理能量,也包括生理能量等。

  “趋利避害理论,表现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简单的,一块小石头扔过来,我们会马上躲开;还比如,走正路要绕远,有人就踏草坪走近路,也是一种趋利避害。”

  “回到这起车祸现场,当时场景下,马先生有很多选择,拦别人的车救人、开肇事车送伤员,甚至是驾车逃逸。那一瞬间,他的想法肯定很多,但也就在这个短时间内,他根据对现场的认知判断,经过内心的权衡,最终选择了开肇事车救人。”

  “对他本人来说,采取这种行为最大的‘利’,就是及时抢救了伤者,以免事态进一步严重。反之,他如果放弃这种做法,一旦伤者有什么意外,他会背负更大的责任和压力。比较之下,他做出了明智的选择。”

  从客观上分析,趋利避害理论只是一种心理本能,无所谓好或者坏。但人离不开社会,社会有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趋利避害的表现形式,也就有了符合或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之分。

  “说个极端的一个例子,凶手杀人,也是个人趋利避害的表现,但这种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违反了法律,就是一种犯罪的行为。而马先生的行为,救人最关键,生命最重要,是符合我们社会的价值取向的。”

  徐博士还说,归根到底,趋利避害理论的不同表现,还是看一个人内心的道德感。道德感强,大局意识重,他所表现的行为,就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标准;但如果一个人以自我为中心,他所表现的行为就违背了这个标准。

  交警建议: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警

  市区道路:事故发生应该马上报警。因为市区道路车辆来往频繁,一般不会出现无人救援的情况。而且接警民警也会在最快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联系救援车辆,认定事故责任,现场处理事故的效率高,也不会出现马先生这样的麻烦;至于在比较偏远的道路,没有来往车辆可以求助,也应该先报警,有事故民警对现场的情况进行判断,决定是否由肇事车辆运送伤者。

  高速公路:同样是应该报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不比在市区道路,交警能有效地指挥驾驶员如何避险。首先要将事故车辆和伤者转移到路边,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同时,由交警联系救援车辆,抢救的速度也绝对会比肇事车辆更快,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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