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车险聚焦 >> 给免赔额加点“莱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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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一直实行的绝对免赔率制度为免赔额制度是车险改革的重要变化之一,市场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应症状。免赔额的推行在目前仍停滞不前,但是各家公司并没有放弃重新推行免赔额的努力。在2004年新版车险条款中,各家公司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了免赔额的思想。 推行受阻 2004年2月16日,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开始对家庭自用车、营业用车和特种车的车辆损失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对每次事故实行500元的绝对免赔额。如果此类车辆发生碰撞等保险事故,每次事故都要扣除500元的免赔额,如果损失被核定在500元以下,被保险人将不能获得任何赔偿。该规定一出台,就引起广泛的争论,面对舆论的压力,2月17日,问世仅一天的免赔额规定就悄悄收场了_不但暂停了免赔额的执行,并且2月17日之前已出具的有关保单也被收回。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003年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公布了《严格执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赔规定的公告》,要求深圳市不符合免赔规定的保险公司立即停止一切违规行为,坚决执行汽车免赔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规定。 绝对免赔额的引进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新车和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出险率不断攀升,并且小额索赔占了绝大部分。车险的经营实践表明,1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占80%左右,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占50%左右,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占40%左右,个别案件的索赔额只有几十元。可见小额索赔所占的比重之大。这就需要保险公司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查勘理赔,服务成本相当高。而1000元免赔额的规定就避免了小额索赔,减少为应付小额索赔而支付的大额经营费用,有效地降低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 原因分析 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费率的科学合理就意味着公平,免赔额的规定表面上是那些赔付额低于赔偿限额的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实际上却是因有效遏制了道德风险减少了赔付,免赔制度的改进最终使被保险人受益。这些道理让被保险人理解起来并不难,可为什么实行起来会受阻呢?其原因是:首先,缺乏充分的必要的舆论准备,大多数老百姓不那么了解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这些概念和内涵及其得失利弊,再加上媒体的渲染,就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反对。车险在财产险中涉及群众面最广,直接关系很大一部分群众利益。所以要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和保险知识的宣传来促进群众对免赔额的正确认识。 第二,单一的绝对免赔忽视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忽视了不同的被保险人的风险承担能力的差异。 在改进上可以采用不同档次的免赔额,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选择;还可以采取惩罚性递增免赔额的规定,激励被保险人谨慎驾驶;另外还可以采取递减免赔额的规定,保证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损失时得到充分的赔偿。最好还是引入弹性免赔额制度。但是,要防止免赔额的多重选择异化为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工具。 第三,我国车险市场上的免赔额的可操作性还不强。这一方面与车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与保险人的行为也有关。免赔额的推行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能左右的,这需要全行业的协作,同时也需要保险监管部门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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