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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综合经营势在必行



           车昭益 


摘要: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它比综合经营的风险更大,严重束缚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文章认为综合经营是保险创新及保险全球化、自由化的必然结果,是保险机构出于经济理性的必然的制度性选择,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文章在分析我国保险业实行综合经营的必然性和现状的基础上,从立法、监管、综合经营的组织形式等方面提出了实施保险业综合经营的五点建议。

关键词:综合经营  统一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

综合经营曾叫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可以跨业经营的金融制度,与之相适应的就是分业经营制度。就保险业而言,综合经营既有保险业内的综合经营,如保险公司进入非寿险、寿险、再保险等多个业务领域,还包括保险进入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甚至非金融领域,开展多元化经营。保险业的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混业经营是对特定历史时期保险发展模式的特定概括,它已不能概括当前保险业多元化综合化的发展态势,再用“混业经营”来形容当前保险业的综合发展态势是不恰当的,建议在我国保险业发展模式的选择中摒弃“混业经营”这一已经落后于时代的特定的历史概念,而代之以现代的“综合经营”。
1、综合经营时代到来的必然性
1.1、综合经营是保险创新、保险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必然结果。随着保险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保险创新的不断推进,打破了传统的业务界限和行业分工模式,客观上造成了分业经营的无效。保险的全球化极大的强化了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迫使保险企业扩大规模和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效率,走向综合化经营。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使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大为增强。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革命性进展,金融工具的不断丰富,也使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幅度地提高。信用机制完善和声誉资本积累、金融监控资源的积累和监控手段的改进等都推动了金融工具的创新并由此而导致金融在新的分工基础上的重新整合,从而导致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从而促进了保险综合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发展。事实证明,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往往并不能降低风险,相反,在某种程度上它比综合经营的风险更大,严重束缚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1.2、综合经营是保险主业盈利水平逐步降低条件下的保险机构出于经济理性的必然的制度性选择,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实行保险分业经营制度,保险公司只能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近两年有所松动,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市,出现向综合经营过度的迹象)。而在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不断下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利息收入已经难以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费率逐步降低,附加费率中相当于合理利润的部分逐渐减少,保险主业盈利水平逐步降低甚至濒临亏损。在客观上要求政府放宽对保险企业资金运用范围、方向和比例的限制,以便使保险企业能够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获得较多的利润,不仅弥补保险主业的亏损,而且还能使其至少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综合经营是保险主业盈利水平逐步降低条件下的种必然的制度性选择,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1.3、综合经营是保险行业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必然结果,是提高中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国外保险企业之间以及保险企业与非保险企业之间的跨行业甚至是跨国界的合并、兼并的步伐显著加快,综合经营将不可避免。入选2004年《财富》杂志“全球500强”的大型保险公司,如法国安盛、荷兰国际集团、日本生命、美国AIG、德国安联、英国英杰华等,都形成了综合性金融集团,业务范围几乎涵盖所有金融领域。我国保险市场已全面对外开放,其高成长性使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保险公司逐步进入,他们的身后往往是世界上声名显赫的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综合性大型控股公司,这些公司依托综合经营,在产品设计、投资收益、客户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势必对仅仅从事单一业务的中资保险公司造成冲击。面对国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我国保险业要想全面提升整体竞争力,迫切需要变革发展模式,加快综合经营的步伐。
1.4、保费收入总量的大幅度增加和结构的变化为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奠定经济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与经济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经济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增加了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中的不确定因素,使各类经济主体对保险业的依赖显著增强;另一方面增加了居民的收入,壮大了企业的经济实力,各类经济主体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极大提高。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的不断加快,整个世界尤其是技术先进国家的经济总量也在迅速扩张,有力地带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保费收入的大量增加和寿险保费收入比重的提高,使保险企业可以运用尤其是长期运用的资金的规模显著扩大,为保险综合经营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
    1.5、保险综合经营能够满足投保人的多方面需要。投保人把资金放在保险公司,他们已经不满足于单一的风险保障的需要而是要求保险资金同时具有投资等多种功能。保险企业理所当然地要加强对保险资金的投资利用以满足投保人的新要求。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势必要突破分业经营的模式。作为一种新的保险经营模式的保险业综合经营,无疑是适应投保人多方面需要尤其是投资需要而出现并最终形成的。
2、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的现状
自1993年至今,中国保险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近几年来,在全球综合经营大潮的冲击下,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金融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我国金融分业管制出现了松动,保险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表现在:一、新型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兴起,保险公司打开了通向资本市场的道路。二、保险资金被许可直接进入股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所拥有独立席位。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三、部分保险公司以集团控股形式进入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等领域。四、工商实业资本控制的保险控股公司呈现快速扩张势头。五、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为综合经营奠定了基础。法律上为保险业综合经营也预留了空间,加快推进综合经营已经不存在制度障碍。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金融监管部门达成协议,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
事实上,我国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版图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改写。从199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陆续出现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控股等大型综合性金融集团。在中国目前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占主导地位的多为商业银行和实业资本,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仅有平安集团一家,这与我国保险业迅猛的发展势头及其日益增强的战略地位极不相称。伴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增长,保险公司也迅速成长起来,并出现了一批象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和太保集团等实力雄厚、管理科学的行业龙头企业,搭建起了符合公司发展和全球化竞争要求的组织框架。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保险企业完全能够通过资本运作建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在内的保险金融控股公司,以综合化经营的方式提升自身实力,迎接未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3、对策建议
3.1完善保险综合经营立法。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制定的,严格限制保险公司向综合经营方向发展。在国际上综合经营迅猛发展的今天,国内保险立法或者说整个金融立法明显滞后。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尽快修改《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允许保险公司使用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收购其他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股权,发起成立或参股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为综合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特别要重点研究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的监督、风险集中控制、公司信息披露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建立起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框架和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通过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也可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
3.2积极研究综合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综合经营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采取何种形式,如何实现综合经营,值得探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等保险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但对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特别是纯粹投资控股型的控股公司,则没有作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综合、经营分业”的特点不仅使我国金融业可获得综合经营的正面效应,还可以使原有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为主体,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银行、证券等非保险金融机构,以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按照“集团综合、经营分业”的原则实现综合经营,无疑是我国保险业走向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完全符合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格,只要管理层批准,保险公司就能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股权收购控制相应的金融机构,从而组建各类保险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已经通过股份制改造理顺了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与下属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关系,一旦条件成熟,完全可以以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为平台,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打造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综合经营的战略目标。
3.3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经营监管模式,实现从分立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我国目前对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的分业监管,是与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在综合经营面前很有可能“力不从心”。应该尽早着手研究综合经营条件下的保险监管模式问题,建议以统一监管替代分立监管。分立监管的好处在于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有效解决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问题,同时也能促使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保持一定的竞争性。但分别设立多个监管主体不仅要支付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统一监管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行政成本,减少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成本。在金融各个部门业务交叉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考虑从分立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问题,以适应新的形势。
3.4保险公司要为综合经营时代的到来做好充分准备。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之间严格的分离制度已经出现明显的松动,保险企业应抓住历史性的发展机遇,立足长远,练好内功,以崭新的面貌迎接综合经营时代的到来。一是要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以适应新的经营管理方式。保险公司应在借鉴境外同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实际,从制度、技术、人员等各方面对原有的风险控制体系作相应的调整,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努力控制混业经营体制下的各类风险。二是应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框架,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综合经营仅仅是提供了发挥集团协同效应的平台,本身并不能保证集团内各企业协同效应的发挥,要达到“1+1大于2”的理想效果,还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组织设计、股权结构、人事管理、决策流程、责权界定等方面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理顺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真正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作用,提升经营实力和竞争力。三是要用统一的企业文化将不同的公司和团队融合在一起,增强集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5趋利避害、稳步推进保险业综合经营。综合经营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混业经营发展战略定位不当或者缺乏审慎的监管,就会放大风险,为保险业、金融业甚至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综合经营会带来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低透明度、利益冲突、内部整合等一系列问题,不一定适合所有公司。如果集团内各企业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就会引起协同失效、控制失灵等问题。作为市场主体,各保险公司要依据市场环境及自身优势,立足比较成本审慎决策,避免盲目扩张。保险综合经营是一个客观趋势,同时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时期,不宜一蹴而就地全面推行综合经营,应有步骤有计划地扩大保险企业综合经营的范围。对综合经营要允许发展,但不可一哄而上,进入的门槛要高,要择优扶强,以便使我国内资保险企业在综合经营的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从法律上放弃分业经营的原则规定,实现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根本性变革。保险业应调整好自身,既不落后于形势,又不至于冒进,做到趋利避害。

参考文献:
1、 夏斌:对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监管的建议,新浪财经。
2、 张跃文:银行业综合经营面临三大外部约束,新财富第56期。
3、 金融高层定调:“混业”改说“综合经营”,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
4、 贾壮:货币政策报告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证券时报。
5、 周小川:十一五期间的金融体制改革,学习时报。

  作者简介:车昭益(1969—),男,湖南长沙人,工作单位:民进长沙市委(410002),学位(职称、):经济师,研究方向:公共经济与公共管理,保险与社会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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