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保险学界研讨保险合同法的修改
苗鸣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 100089) 13910652071 bjmmy@cyu.edu.cn
1957年以来,英国的多家法律机构和相关组织,如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the Law Reform Committee)、法律委员会(the Law Commission)、全国消费者委员会(the National Consumer Council)以及英国保险法协会(the British Insurance Law Association,“BILA”)等,先后对英国保险合同法的修改提出了书面建议。
学界对于英国保险合同法的批评,长期以来一直集中于两点:其一,不再能够适应时代的要求;其二,对保单持有人(policyholder)过于苛刻。针对包括上述两点在内的一系列问题,英国政府试图通过设立“经济行政监察局”(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这一机构来解决保险合同法的内在缺陷。其运作的基本原理就是由监察官(Ombudsman)来“公正而理性”(fair and reasonable)地行使其裁量权,从而创设出一套与英国现行保险合同法完全不同的原则。
但是,在英国的保险法专家们看来,“经济行政监察局”所创设的保险合同操作新原则绝对不能替代法律改革的作用。并且,他们认为,规章、规则和监察官创设的原则的大杂烩与差强人意的法律之间的差距日益明显。
英国的保险法专家们还注意到,现实中,有的保单持有人,特别是那些来自弱势群体的保单持有人,他们几乎不可能获得监察官的保护,从而只得面对苛刻的法律。而对于那些营业额超过100万英镑的大中型企业来说,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得到专业的建议,可以有更多的机会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讨价还价。因此,监察官所创设的规则对于这种主体,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被适用的。也就是说,监察官规则的适用主体在实践中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
因此,英国保险法学界要求修改保险合同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今年年初,英国保险法协会将与苏格兰法律委员会联合举办一次学会研讨会,专门讨论保险合同法的修改问题。会议将集中讨论“不如实告知”和“保证的违反”这样两个议题。无论是对于作为消费者的投保人来说,还是对于商业保险人来说,这两方面都是容易产生潜在风险的领域。同样的,这也是保险合同法修改的突破口之一。
我们应该密切关注英国保险法学界的这一动态,以期对我国《保险法》相关制度和实践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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