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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权威人士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有望很快推出 据保险业权威人士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有望很快推出。该指标体系的出台,不但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保险行业、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加快保险监管新体制的建立,促进保险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有关专家指出,推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意义首先在于保险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偿付能力是指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即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资产来抵还其负债。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组成,统称为保险公司的技术准备金。而保单持有者盈余由资本金、总准备金和未分配盈余组成,统称为保险公司的赔付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实际损失大于期望损失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保障。由于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越大,要求的保单持有者盈余越大;因此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是相对于公司的保费规模而言的,通常以偿付能力系数来表示,即:偿付能力系数=自留保费或保单责任准备金 /保单持有者盈余×100%。偿付能力系数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经营稳定性指标,也是政府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尤其是市场份额较高的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系数,或大于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偿付能力系数,或在法定偿付能力系数边界上徘徊。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公积金规模尚难以满足全社会高速膨胀的保险需求。 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推出,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清理资产、整合资产将更有的放矢,步伐也会大大加快。日前,中国人保宣布其股改方案已获得批准,中国人寿股改方案获得批准相信也为期不远。两大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进而驶入资本市场,将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其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推出,是保险监管新体制的核心建设内容,将对中国保险监管新体制的建立产生极大的助益。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保险行业监管要逐步从对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转变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督方式。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也多次指出,要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预警系统、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和系统以及监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等。从管理层的讲话中不难看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 专家指出,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由具有不同管理职能的多个子系统组成,这些系统在总的监管目标作用下,相互制约,互为补充,构成一个动态监控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包括非现场监控系统、现场检查系统、资金运用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监管系统。 所有这些系统的建设,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据权威人士透露,保监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正在筹建之中,该小组的主要任务将是统筹行业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日益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的落实也将日益得到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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