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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是保证其保值增值的较好途径。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到底应不应该进入股市?如果应该,它又适宜采用什么方式入市?入市后又应如何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必要性 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从现收现付式转向部分积累式的情况下,如何将积累起来的基金进行投资营运,使其保值增值,以保证到期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给参保人显得尤为重要。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储蓄。即将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益。总的来看收益率较低,但风险也较低,因此至今仍然是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一项主要方式。 2、购买债券。对于购买债券,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只能购买本国政府公债;有的国家规定既可购买本国政府公债,也可购买本国金融机构和大公司发行的债券;有的国家规定对基金的债券投资不仅限于本国,还可购买国外债券。不过,通常对购买国外债券规定了最高比例。 3、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回收期长,但收益较稳定可靠,既有经济效益,又能兼顾社会效益。 4、投资于股票市场。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内或国外股票,以获取股息收益或股票增值。 5、投资于不动产及各类贷款,如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住房贷款、个人贷款等。 上述投资方式按照风险和收益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依次是:储蓄、政府债券、抵押贷款、公司债券、股票和不动产。总的来看,各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营运都控制得非常严格。储蓄和购买政府债券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投资方式,而对股票、不动产和贷款等风险大的项目,有的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统计分析来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在各项投资项目中是最高的,因此,不少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解开禁令。当然,由于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很大,许多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购买股票都规定了最高限额。 我国在去年下半年以前,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做了严格的限制。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必要支出后的结余额,购买各类国债。2001年8月,社保基金理事会首次将10亿元社会保障基金用于申购“中石化”股票,却出师不利。于是,有人呼吁国家应重新严格禁止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反对社会保证基金入市者,普遍依据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为,由于社会保障基金具有特殊重要性,因此其投资方式主要应考虑安全性, 不宜将其投资于风险大的股票市场。 但笔者认为,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正是保证其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基金投资的安全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狭义的或名义上的安全,即保证到期还本付息;另一种是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是广义的或实际意义上的安全。我国过去对基金投资安全作了狭义的理解,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只能投资于储蓄和购买国债,而这两种投资方式的收益极低,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据统计,在上个世纪90年代,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在很多年份是负值。笔者认为,基金的实际安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全。为了达到保证基金实际安全的目的,就需要采取各种投资手段,包括看似“不安全”的“入市”手段,以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尽可能高的投资收益。当然,社会保障基金谨慎入市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第二个理由为,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不完善,风险太大,社会保障基金对股市的投资需三思而行。 但笔者认为,股市的风险性不能成为阻止社保资金入市的充分理由。股市的风险性是永恒的,发达国家的股市,比我们规范得多,成熟得多,但也永远改变不了它的高风险的特性。经验证明,尽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风险高,但它的投资收益也是最高的。比如,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收益率比投资于国债的收益率平均高6个百分点。同理,即使我国证券市场达到了很规范和很完善的程度,与其他投资渠道相比,高风险同样存在。我们不能因为股市的风险性而忽略了它的高盈利性,事实上,在目前的证券市场条件下,只要谨慎选择投资对象,股市的回报率还是不低的。据专家估计,从我国允许保险基金入市以来,其平均盈利率在10.52%,大大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它为社会保障基金的入市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当然,并不是说对不完善的证券市场就可以听之任之,相反,应使之尽快规范化。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上,特别要加强对基金公司的严格监管,这对降低社会保障基金入市风险尤为重要。 模式选择 对社会保障基金而言,选择适宜的模式入市至关重要。从允许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国家看,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途径为:社会保障基金——基金公司——证券市场,即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基金公司,再通过基金公司投资于股市。因对基金公司选择方式的不同,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模式: 1、分散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有资格营运社会保障基金的公司较多,拥有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的个人可在众多基金公司中自由选择投资于某家公司。比如智利,过去有二十多家养老基金公司,每个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和投资所得的利润各不相同,拥有个人账户的职工可任意选择基金公司,也可灵活转移自己的账户。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透明度高,有利于基金所有者对自己的账户投资进行监督,缺点是各基金公司为了争夺客户而耗资不菲,严重影响了基金公司的盈利。为了避免这一弊端,目前智利管理养老金的公司已减少到7家。 2、高度集中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要求职工将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交由政府集中投入到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集中投资营运资金。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基金公司不存在恶性竞争的问题,缺点是透明度不高,也容易滋生腐败。 3、适度集中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众多基金公司中,选出业绩好且稳定、费用最低的几家基金公司,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这几家公司,通过它们投资于证券市场。从理论上说,适度集中模式吸收了分散模式和高度集中模式的优点,又避免了二者的缺点。这种模式正常运行的首要问题是对基金公司的遴选。 从上述三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选择适度集中模式较为合适。需要说明的是,入选公司并非具有永久社会保障基金营运资格,如其业绩不好,将被其他基金公司取代。 基金监管 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后,如何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关键。而要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首先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对基金公司的管理有法可依。为此,作如下建议: 1、规定基金营运机构和投资人的资格限制。从事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的基金公司内部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且没有重大违规行为。基金投资决策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2、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单独立账。基金公司要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营运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立账,便于监督管理。并禁止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用于弥补其他业务的亏损,但可以将其他业务的投资收益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亏损。 3、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作了规定,不过,各国的具体规定不一样。有的国家只是笼统地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应努力实现一定的收益;有的国家规定了最低收益率;有的国家规定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数个百分点。为了便于监管,建议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规定最低投资收益率。为了保证最低收益率的实现,建议像智利那样设立盈利波动预备金,其来源是实际盈利的超额部分。如果基金公司连续两年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盈利时,国家将督促基金公司补足盈利差额,并取消其营运社会保障基金的资格。 4、严格限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从国际经验看,对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投资范围的限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地域的限制。有的国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内股票,有的国家则规定可购买国外股票,且一般都对社会保障基金购买国内股票规定了最低比例,而对于购买国外股票规定了最高比例。二是对投资股票种类的限制。禁止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风险大的股票。就我国而言,建议起步阶段只允许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国内股市,待积累了经验,条件成熟之后,再允许投资于国外股市。另外,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国家应成立证券风险分类委员会,基金公司要将证券进行风险分类,并经风险分类委员会认可,然后决定基金公司是否可以投资于某种证券。 5、严格限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总体比例及投资于单一证券的比例。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应限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总体比例。2001年底由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但笔者认为还应该限定基金投资于单一种类证券的比例上限,以保证某一证券价格大起大落时,社会保障基金不至于发生大的波动。 6、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进行监管的机构。 建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专门成立的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基金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营运活动,审核其财务报告;严格禁止基金公司违规操作或进行黑幕交易,一经发现,立即对其查处,取消其营运社会保障基金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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