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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退休”是指职工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出工作岗位养老。“提前退休”制度的建立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不可能实行过高的工资和补贴,便采取“提前退休”的做法,以作为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补偿,还可以安排更多人员就业。应该说,这项制度的实施在计划经济年代,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稳定职工队伍、积累国家建设资金起到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企业产品面向市场,企业用工制度发生变化,国有企业(含大集体)“提前退休”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越来越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制度执行——违规操作多 当前“提前退休”制度在执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享受“提前退休”的人员急剧增多,享受范围扩大。以江西省为例,据统计,1999年全省“提前退休”7155人,2000年为6973人,2001年为8320人,享受“提前退休”人员有扩大的趋势。如南昌市2000年“提前退休”人数已占职工退休人数的32%,中央省属企业超过了30%。个别行业比例高达60%,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共审批10693人退休,其中“提前退休”的4954人,占退休总数的46.3%(包括审批九江、抚州市的关闭破产企业)。省属和原行业统筹企业初步摸底有“提前退休”工种1800个,涉及职工16.8万人。这种比例及人数还有向上攀升的趋势,出现“未老先退”、“身强力壮告病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赚大钱”的怪事。 二是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确定“提前退休”工种,各部门在审批尺度上存在差别,标准的掌握上不统一,如“混凝土工”,有的认定为有毒有害工种(8年),有的认定为特别繁重工种(10年),许多工种仍沿用过去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再则,由于企业工种(岗位)变换频繁,档案记录不全,有关规定不够具体,各企业情况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工种,劳动条件也有差别,有时甚至相差很远。加上社保机构并没有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记录,职工是否从事过这类工作?从事年限多久?过去在职工调资表中,还须经劳动部门审批盖章,现在调资、工种都是企业说了算,鱼目混珠的现象比较普遍。退休审批时也难以区别把握。 三是劳动条件已改变、改善。企业因技术改造、停产、转产、转制等,原有的“提前退休”工种规定的劳动条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有的企业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开拓新产品,革新工艺,劳动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如有的过去是高温特繁,但早在八、九年前就都是坐在有空调的电脑控制室内,微机操作。一些岗位有的职工反映:他们比机关干部的工作条件还优越、轻松、干净、待遇好,现在还享受“提前退休”优惠政策,实在不应该!有的企业为适应市场而转产,老的“提前退休”工种仍在享受,新的又在努力申报参照其他行业执行。有的企业已停产几年甚至更长,职工都已下岗,但在职工档案中仍反映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上。有的国有企业已经转制改为私有、民营、股份制企业,已经转产和改变生产条件,却仍然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四是有的市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随意更改国家的退休政策,擅自扩大“提前退休”范围,把“提前退休”当作分流安置职工的一种手段。如有的县市政府在企业改制中,不是“提前退休”工种也自行规定男满55岁、女满45岁就可以“提前退休”,养老金纳入社保支付。这种情况很容易引起攀比,有扩大的趋势。有的市在省里一再强调对“提前退休”加强管理时,却自行下放“提前退休”审批权限,使“提前退休”约束变软,不利于从严控制“提前退休”。 产生原因——利益驱动多 所有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使“提前退休”已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变为企业减轻负担、分流人员、甩包袱,职工谋取养老保险、增加收入的手段。并且“提前退休”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利益驱动: 一是个人经济利益的驱动。目前江西省平均养老金替代率为93%,有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超过企业工资(实际工资)100%以上。也就是说,退休养老金比在职职工工资收入还要多,在岗的不如退休的。企业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如果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能按时足额从社保机构领到养老金,其水平甚至比在职在岗的工资还高,而且还能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水涨船高”调整待遇。这种情况特别是对那些经济效益状况不好,出现连年亏损,工资拖欠严重,甚至拿不到工资的企业职工,具有巨大的诱惑力,也就难怪他们千方百计加入“提前退休”行列。特别是一些身怀一技之长的劳动者,是不少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争相高薪聘用的对象,如果能办“提前退休”,则可以一手领养老金,一手再去领高薪,何乐而不为? 二是企业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冗员过多,不堪重负,举步维艰。近年来,国有企业把“减员增效”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并出台了一系列减员增效的办法,其中重要的一条是“提前退休”。通过各种手段甚至不正当的手段,将年龄偏大,非技术工种的职工无原则地办理“提前退休”,企业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提前终止为这部分人缴纳社会保险,减少工资支出,这一部分人的退休金也被提前转嫁到社会保险,成为企业减少劳动力成本,增加效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是部分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驱动。现行的养老保险机制尚未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的责任约束,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补足,助长一些地方政府向国家伸手,把社保当成“唐僧肉”,乐意将职工“提前退休”塞进社保的笼子,减轻政府的责任,也就随意扩大“提前退休”。 负面影响——社会问题多 由于上述原因,在“提前退休”问题上,个人、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一致,只要企业摆平,不出矛盾,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只有社保是“唐僧肉”,导致“提前退休”有增无减,带来以下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是加重养老保险负担。职工“提前退休”不但会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同时又会减少基金的收入。我国的养老保险起步晚、积累少,尤其江西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东部、西部都靠不上,企业的经济效益不理想又加重了资金的征缴难度。据统计,2001年底全省当期收支相抵后有缺口的市县(区)97个,调标补助后有缺口63个。目前,全省已有10个县市基金结余完全垫空;从1997年开始已连续五年收不抵支,出现赤字分别为1.2亿、3.26亿、3.72亿、8亿、6.14 亿,养老基金的缺口逐年增大,“提前退休”加大了养老金支出的压力。 二是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前退休”使准老年人员增多,享受社会保险的时间延长,抚养比增大,即每一个在职人员需要负担的退休人员数量增加。就业岗位本来就竞争激烈,有一技之长年龄又轻的“提前退休”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上更有优势,更容易找到工作,对其他人再就业不利,加剧就业矛盾。而且造成劳动力成本的转嫁,虽然原所在单位减轻了负担,但社会总体消费基金支出并未减少,使得社会再生产能力后继乏力,更长远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是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提前退休”形成了一股风,普通劳动者不知内情,随风而动。有的企业用种种办法诱迫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加上社会上以讹传讹,闹得沸沸扬扬,但职工对于“提前退休”究竟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并不清楚,只是主观上担心自己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要比现在按老办法计算的水平降低许多,因而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一旦过几年发现“提前退休”不如法定年龄退休的,甚至差别较大时,又难免诱发新的矛盾。去年江西省就发生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在移交地方前,突击办理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三年后发现自己的养老金与同年龄按法定年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有较大差距,而集体上访的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四是破坏了退休政策的严肃性,败坏了社会风气。我国目前实行的退休政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千百万职工切身利益。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不仅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模糊了国家退休政策界限,破坏了退休政策的连续性,也损害了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权利,影响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且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总需要搞一些假档案、假病历,甚至有的单位为其小利益擅自涂改职工出生年月和工种记录,助长了不正之风,败坏了社会风气。 思考与对策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提前退休”无论对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是弊大于利,可以说是一种饮鸩止渴的短视行为,长此以往势必对养老金支付形成巨大的压力,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笔者认为: 一、“提前退休”工种需全面清理 如果说扩面征缴是开源的话,那么“提前退休”工种清理就是节流。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两方面工作缺一不可。江西省近几年在加强“提前退休”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首先是按照国家的部署,从1999年开始对行业单位及各地的“提前退休”情况进行了检查。其次是于2000年10月起暂停全省企业新增“提前退休”工种的认定和审批。三是于2001年省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提前退休”工种的清理。从已清理整顿结束的单位情况看,初步规范了“提前退休”工种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九江市本级重新检测47个企业,核定“提前退休”工种381个,比未清理前下降5%;重新核定已具备“提前退休”工种资格首批人员5600人,比清理前下降了27%。2001年审批“提前退休”工种950人比未清理前平均下降了17%。其做法主要是: 一是以科学数据为依据。对每一个“提前退休”工种是认可还是取消,不能拍脑袋、想当然,要以科学数据为依据,实施检测认定。这就要求对工种进行必要的检测,规范操作,数据可信,科学分析,定级准确。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鉴于企业的新老、大小、工作量、投入设备、科技水平高低等不同,相同工种在不同的企业,劳动条件差异很大,坚持实事求是,采取“一厂一策”,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不搞行业性工种认定,坚持对逐个工种、逐个岗位的检测检查认定。对那些经清理仍然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工种,经批准后可继续执行;对于那些劳动条件确已改善,已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工种,要按规定予以核销;工种核销后不得再作为计算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时间,也不再享受“提前退休”待遇;但对工种核销前已满规定年限的职工,仍可继续享受“提前退休”待遇。企业停产期间不得再作为计算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时间。 三是规范管理,严格“提前退休”的审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特别是“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职工退休。市县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可报市一级劳动部门批准,已下放了审批权限的地方,应按照国家的要求,将审批权限收归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属于国家批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应报省厅审批,并按规定扣减养老保险待遇。要严格掌握清理的标准和原则,不得借清理之机扩大企业现有“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放宽条件,乱开退休的政策口子,同时对那些违反规章制度的医务鉴定人员、审批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二、改革“提前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提前退休”现象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是个人、企业、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清理整顿,加强管理,严格审批,也只是治标不治本的一个举措。要从根本上改变、遏制不规范的“提前退休”现象,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提前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即:不允许“提前退休”职工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实际“提前退休”之日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止,养老金由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停缴的当年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其理由: 一是工人是创造企业财富的主体。企业是一级法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工人在企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特别繁重的劳动中,为企业创造了财富。企业应该在其岗位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上和普通工种有所不同。“提前退休”作为企业福利由企业负担也顺理成章。 二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和普通工种的劳动者一样,都是按同样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没有多缴一份社会保险费。本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然没有尽这方面的义务,当然就没有享受的权利,就象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样。因此,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提前5年享受养老金要社会保险支付,也是说不过去的,不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是平衡了矛盾。现在能享受“提前退休”工种待遇的只是国有企业(含大集体企业),个体、私营、外资、合资等多种经济成份企业的工人从事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劳动的并没有享受这一福利政策。这也是一种政策歧视,是不应该、不公平的。如果上述人员也可以“提前退休”进入社会保险,不但会给本已沉重负担的社会保险雪上加霜,而且会给混乱的“提前退休”现象乱中添乱。将“提前退休”期间养老金改为企业负担,平衡了各类企业的矛盾。 四是可促使企业加大劳动条件改善资金的投入。目前的“提前退休”政策主要是按劳动条件来区分决定是否能划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同样的工种,有的企业注意工人劳动条件的改善,投入了大量的劳动保护技改资金,因“提前退休”工种的劳动条件消失,而不能享受“提前退休”优惠政策;而有的企业不但没有投入一点劳动保护技改资金,随着机器设备运行的时间延长,劳动条件越来越恶劣,甚至拼设备,拼工人的身体,因此“理所应当”的仍然要享受“提前退休”优惠政策,这也是一个极不公平的做法。它会打击企业投入劳动保护的积极性,也是损害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对劳动者、企业、社会都是不利的。因此,改革“提前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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